《资本论》 第一卷 Karl Heinrich Marx

第六篇 商品和货币

第十七章 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在现代庸俗经济学那里表现为劳动的边际产出,只是由于边际产出递减,而资本家按最低的边际产出支付工资,从而就象消费者获得消费者剩余那样,资本家获得资本剩余。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在这里,人们说劳动的价值,并把它的货币表现叫做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面,人们说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动的价格。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

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

撇开这些矛盾不说,货币即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直接交换,也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或者是等价物相交换,这样,工人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先令。他的劳动的价格就要等于他的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形下,他没有为他的劳动的购买者生产剩余价值,这6先令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就会消失,然而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工人才出卖他的劳动,而他的劳动也才成为雇佣劳动。或者工人在12小时劳动中获得的少于6先令,就是说,少于12小时劳动。12小时劳动同10小时劳动、6小时劳动等等相交换。不等量的这种相等,不仅消灭了价值规定。这种自我消灭的矛盾甚至根本不可能当作规律来阐明或表述。

从劳动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一形式上的区别而引出较多量劳动同较少量劳动相交换,这是徒劳无益的。既然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实际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活劳动的量来决定,所以这种做法就更加荒谬了。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末,连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也会降低一半。现在,这个商品所代表的只是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原先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了。所以,并不象某些新劳动价值理论所说的,资本家所得到的只是以往发明家的技术剩余。《资本论》的内容非常丰富,不好好看一遍,就妄提什么理论,只能自取其辱。可见,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是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物化形式。
实际上,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在“劳动的价值”这个用语中,价值概念不但完全消失,而且转化为它的反面。这是一个虚幻的用语,就象说土地的价值一样。但是这类虚幻的用语是从生产关系本身中产生的。它们是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的范畴。事物在其现象上往往颠倒地表现出来,这是几乎所有的科学都承认的,只有政治经济学例外。【相反地,把这些用语说成是单纯的诗人的破格权,这只能说明分析的无能。蒲鲁东说:“人们认为劳动有价值并不因为它本身是商品,而是指人们认定劳动中所隐含的价值。劳动的价值是一种……比喻说法。”因此,针对这种说法我指出:“他把劳动商品这个可怕的现实只看做是文法上的简略。这就是说,建立在劳动商品基础上的整个现代社会,今后仅仅是建立在某种破格的诗文和比喻性的用语上了。如果社会愿意‘排除’使它烦恼的‘一切麻烦’,那末只要去掉不好听的字句,改一改说法就可以了;要达到这个目的,只要请求科学院出版一部新辞典就够了。”(卡尔·马克思《哲学的贫困》第34、35页)把价值了解为什么也不是,当然方便多了。这样,就可以随便把任何东西都包括到这个范畴中去。例如,让·巴·萨伊就是这样做的。“价值”是什么?答:“物之所值。”“价格”是什么?答:“以货币表现的物的价值。”为什么“土地的劳动……具有价值?因为人们赋予它一个价格”。这就是说,价值是物之所值,而土地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人们“用货币表现了”它的价值。总之,这是理解事物“因何”和“为何”问题的非常简便的方法。】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也同样反映出分析的无能。

古典政治经济学毫无批判地从日常生活中借用了“劳动的价格”这个范畴,然后提出问题:这一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它马上认识到,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劳动的价格也象对于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无非是说明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明市场价格围绕着一定的量上下波动。假定供求相抵,而其他条件不变,价格的波动就会停止。这时,供求也不再说明任何东西了。在供求相抵时,劳动的价格就是它的不依赖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价格,即它的自然价格,而这个价格才真正是应当分析的对象。或者我们拿市场价格在一个较长时期(比如说一年)内的波动来看,就会发现,这种上下的波动会互相抵销,而得出一个中等的平均量,一个不变量。这个平均量和围绕着这个平均量发生的互相抵销的偏离,自然是由不同的东西决定的。(正态分布的)样本均值与样本方差是相互独立的。这个支配着和调节着劳动的偶然市场价格的价格,即劳动的“必要价格”(重农学派)或“自然价格”(亚当·斯密),也象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只能是用货币来表现的劳动的价值。政治经济学以为用这种办法,就可以通过劳动的偶然价格进到劳动的价值。然后认为,这一价值也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费用来决定的。但是工人的生产费用,即用来生产或再生产工人本身的费用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上是不自觉地代替了原来的问题,因为政治经济学在谈到劳动本身的生产费用时,只是兜圈子,没有前进一步。而现代庸俗经济学则倒退到用这种兜圈子的方法来解释商品的价值。可见,政治经济学称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存在于工人身体内,它不同于它的职能即劳动,正如机器不同于机器的功能一样。人们研究了劳动的市场价格同它的所谓价值之间的区别,研究了这种价值同利润率、同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关系等等,但从来没有发现,分析的进程不仅已从劳动的市场价格推移到它的假想的价值,而且又把这个劳动价值本身化为劳动力的价值。古典政治经济学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分析所得出的这个结果,毫无批判地采用“劳动的价值”,“劳动的自然价格”等等范畴,把它们当作所考察的价值关系的最后的、适当的用语,结果就象我们在下面将要看到的那样,陷入了无法解决的混乱和矛盾中,同时替庸俗经济学的在原则上只忠于假象的浅薄理论提供了牢固的活动基础。

现在,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是怎样表现为它的转化形式,即表现为工资的。

我们知道,劳动力的日价值是根据工人的一定的寿命来计算的,而同工人的一定的寿命相适应的是一定长度的工作日。假定,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而这3先令是体现了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工人获得了3先令,他就获得了他的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现在如果劳动力的这个日价值当作日劳动的价值来表现,那就会得出这样一个公式:12小时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这样一来,劳动力的价值就决定劳动的价值,或者用货币来表现,就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如果劳动力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那末劳动的价格也就会同它的所谓价值相偏离。

既然劳动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的不合理的用语,那末不言而喻,劳动的价值必定总是小于劳动的价值产品,因为资本家总是使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超过再生产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在上述例子中,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是3先令,为了再生产这一价值,劳动力需要执行职能6小时。可是劳动力的价值产品是6先令,因为劳动力实际上执行职能12小时,而劳动力的价值产品不是由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来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这样,我们就会得到一个一看就是荒谬的结果:创造6先令价值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

其次,我们看到,体现工作日的有酬部分即6小时劳动的3先令价值,表现为包含6小时无酬劳动在内的整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或价格。于是,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好象是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

因此可以懂得,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转化为工资形式,即转化为劳动本身的价值和价格,会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这种表现形式掩盖了现实关系,正好显示出它的反面。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法权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

如果说世界历史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揭开了工资的秘密,那末相反地,要了解这种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存在的理由,却是再容易不过的了。

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在人们的感觉上,最初完全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买卖一样。买者付出一定量的货币,卖者付出与货币不同的物品。在这里,法权意识至多只认识物质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法权上对等的公式中:“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

其次,因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本身是不可通约的量,所以“劳动的价值”、“劳动的价格”这种用语,似乎并不比“棉花的价值”、“棉花的价格”这种用语更不合理。况且,工人是在提供自己的劳动以后被支付报酬的。而货币充当支付手段,是在事后才实现所提供的物品的价值或价格的,在这里就是实现所提供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最后,工人提供给资本家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不是他的劳动力,而是劳动力的职能,即一定的有用劳动,裁缝劳动,鞋匠劳动,纺纱劳动等等。至于这种劳动另一方面又是形成价值的一般要素,具有一种使它同一切其他商品相区别的属性,这一点却是普通意识所不能领会的。

让我们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来看,他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小时劳动的价值产品,比如说3先令,对他说来,他的12小时劳动实际上是3先令的购买手段。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可以随着他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或者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不变,它的价格可以因供求关系的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但是不管怎样,他付出的始终是12个劳动小时。因此,在他看来,他所获得的等价物的量的任何变化,都必然表现为他的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或价格的变化。由于这种情况,把工作日看作不变量的亚·斯密就反过来得出一个错误的论断: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虽然生活资料的价值会变化,因而对工人来说,同一个工作日会表现为较多或较少的货币。

另一方面我们拿资本家来说。他无疑希望用尽量少的货币换取尽量多的劳动。因此,他实际上所关心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执行职能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他力图尽可能便宜地购买一切商品,并且总是把低于价值购买和高于价值出售这一纯粹欺诈行为说成是他的利润的来源。因而,他理解不到,如果劳动的价值这种东西确实存在,而且他确实支付了这一价值,那末资本就不会存在,他的货币也就不会转化为资本。

此外,工资的实际运动显示出一些现象,似乎证明被支付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它的职能即劳动本身的价值。这些现象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工资随着工作日长度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同样可以说,因为租用机器一周的费用比租用一天要贵,所以被支付的不是机器的价值,而是机器功能的价值。第二,执行同一职能的不同工人的工资间存在着个人的差别。这种个人的差别在奴隶制度下也可以看到,但是在那里劳动力本身是赤裸裸地、不加任何掩饰地出卖的,这种差别没有引起任何幻觉。区别只是在于:劳动力因超过平均水平而获得的利益或因低于平均水平而遭到的损失,在奴隶制度下落到奴隶主身上,而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则落到工人自己身上,因为在后一种场合,劳动力是由工人自己出卖的,而在前一种场合,是由第三者出卖的。

总之,“劳动的价值和价格”或“工资”这个表现形式不同于它所表现的本质关系,即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我们关于一切表现形式和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基础所说的话,在这里也是适用的。前者是直接地自发地作为流行的思维形式再生产出来的,而后者只有通过科学才能揭示出来。古典政治经济学几乎接触到事物的真实状况,但是没有自觉地把它表述出来。只要古典政治经济学附着在资产阶级的皮上,它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现代庸俗经济学同样做不到这一点。

第十八章 计时工资

工资本身又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这种情况从那些过分注重材料而忽视一切形式区别的经济学教程中是了解不到的。但是,阐述所有这些形式是属于专门研究雇佣劳动的学说的范围,因而不是本书的任务。不过,这里要简单地说明一下两种占统治地位的基本形式。

我们记得,劳动力总是按一定时期来出卖的。因此,直接表现劳动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转化形式,就是“计时工资”的形式,也就是日工资等等。

首先应当指出,在第十五章叙述过的关于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的规律,只须改变一下形式,就转化为工资规律。同样,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由这个价值转变成的生活资料的量之间的区别,现在则表现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的区别。有别于现代庸俗经济学中的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概念,请看下文。在本质形式上已经阐明的事情,再在表现形式上重复一遍,那是徒劳无益的。因此我们只限于说明计时工资的若干特点。

工人靠日劳动、周劳动等等得到的货币额【这里总是假定货币本身的价值是不变的。】,形成他的名义的即按价值计算的工资额。但是很明显,依照工作日的长短,即依照工人每天所提供的劳动量,同样的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劳动价格而非劳动力价格,也就是说,可以代表对同量劳动所支付的极不相同的货币额。因而,在考察计时工资时必须再把工资总额,即日工资、周工资等等的总额和劳动价格区别开来。但怎样得出这个价格,即一定量劳动的货币价值呢?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时数,就得出平均的劳动价格。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工作日为12小时,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3先令/12=3便士。这样得出的劳动小时的价格就是劳动价格的单位尺度。

由此可见,即使劳动价格不断下降,日工资、周工资等等仍然可以保持不变。例如,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3 3/5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长到12小时,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就降低到3便士,一旦工作日延长到15小时,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就降低到2 2/5便士。虽然如此,日工资或周工资仍旧不变。反之,即使劳动价格不变或甚至下降,日工资或周工资也可以增加。例如,一个工作日是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就是3 3/5便士。如果由于工作量增加,工人按照原来的劳动价格劳动12小时,那末他的日工资就增加到3先令7 1/5便士,而劳动价格没有变化。如果不是增加劳动的外延量而是增加劳动的内含量,那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因此,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提高的同时,劳动价格可以不变或下降。这也适用于工人家庭的收入,只要家长提供的劳动量是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而增加的。因此,存在着不减少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而降低劳动价格的各种方法。

一般的规律就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

计时工资的计量单位,即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劳动力的日价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时数所得之商。假定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而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在这种情况下,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3便士,它的价值产品是6便士。如果工人现在一天就业不足12小时(或者一周不足6天),比如说只有8小时或6小时,那末按这个劳动价格计算,他只能得到2先令或1 1/2先令的日工资。因为根据假定,工人要生产出一个只是和他的劳动力价值相适应的日工资,一天必须平均劳动6小时,又因为根据同一假定,他在每小时内只有一半时间是为自己劳动,而另一半时间是为资本家劳动,所以很清楚,如果他就业不足12小时,他就不能挣得6小时的价值产品。前面我们已经看到过度劳动的破坏性后果,这里我们又发现了工人由于就业不足所遭受的苦难的源泉。即工人不是先补偿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再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而是一边补偿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一边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从而一旦劳动时间不足,由于资本家一定要拿到相应的剩余价值,于是工人得不到补偿自身劳动力价值的足额工资。

如果小时工资是用下述办法来确定的,即资本家不承担支付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义务,而只是愿意雇用工人多少劳动小时就支付多少小时的报酬,那末,资本家就能使工人就业的时间少于原先作为计算小时工资或劳动价格的计量单位的基础的那个时间。因为这种计量单位是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比率确定的,所以,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时数,这种计量单位自然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之间的联系就被消除了。现在资本家不让工人做满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能从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他可以破坏就业方面的任何规则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过度劳动同相对的或完全的失业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劳动价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正常的限度,而不给工人任何相应的补偿。因此,伦敦建筑工人为反对资本家强制实行这种小时工资的企图,发动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动(1860年)。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不正当的作法,不过,这种限制当然没有消灭由于机器的竞争、由于所使用的工人在质量上的改变以及局部的和普遍的危机而产生的就业不足的现象。

在日工资或周工资增加的情形下,劳动价格可以在名义上保持不变,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只要劳动价格或劳动小时的价格不变,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长度,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在劳动力的日价值/工作日这一分数中,如果分母增大,分子就会更快地增大。由于劳动力的损耗,劳动力的价值会同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一起增加,而且前者增加的比例比后者更快。因此,在计时工资占统治地位而劳动时间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许多产业部门中,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种习惯,把达到一定点(比如满10小时)的工作日当作是正常的(《normal working day》〔“正常的工作日”〕,《the day’s work》〔“日劳动”〕,《the regular hours of work》〔“正规的劳动时间”〕)。超过这个界限的劳动时间形成额外时间,并且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付以额外报酬,虽然额外报酬往往低得可怜。正常工作日在这里是作为实际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且就全年来说,实际工作日往往比正常工作日要长。在英国各种产业部门中,在工作日的延长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时,劳动价格的增长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所谓正常时间内的劳动价格很低,这就迫使那些想挣得足够工资的工人在额外时间去做报酬较高的工作。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快意的事情。

在一个产业部门内,工作日越长,工资就越低,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工厂视察员亚·雷德格雷夫通过1839年到1859年二十年间的比较观察说明了这一点。根据他的观察,在受十小时工作日法令约束的工厂中,工资提高了,而在每天工作14到15小时的工厂中,工资下降了。

从“在劳动价格已定时,日工资或周工资决定于所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规律中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价格越低,工人为了保证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资而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刺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充分暴露现代庸俗经济学劳动供给曲线规律违反历史逻辑的虚伪。

但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反过来又会引起劳动价格的下降,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下降。

劳动价格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来决定这个事实表明:如果没有任何补偿,单是工作日的延长就会降低劳动价格。但是那些使资本家能够长期延长工作日的情况,最初使他能够,最后则迫使他也在名义上降低劳动价格,以致劳动时数增加了,但总价格即日工资或周工资反而下降了。这里只要指出两种情况就够了。如果一个人完成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不变,劳动的供给还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能够压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的降低反过来又使他能够更加延长劳动时间。而现代庸俗经济学的“空想”是,劳动价格的降低会减少劳动的供给。大概在他们看来,工人可以靠喝西北风生活。但是这种对异常的即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无酬劳动量的支配权,很快就会成为资本家本身之间的竞争手段。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是由劳动价格构成的。劳动价格的无酬部分不需要计算在商品价格内。不算入成本。它可以赠送给商品购买者。这是竞争促成的第一步。竞争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长工作日而产生的异常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中。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迫使商品按一般利润率的规律交换,而不按等价交换规律交换,即无酬部分的部分劳动价值要赠送给商品购买者。异常低廉的商品出售价格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后就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从此成为劳动时间过长而工资极低的不变基础,而原先它却是这些情况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只是指出这一运动,因为分析竞争不是这里要做的事情。不过我们还是可以听一下资本家本人的自白。

“在北明翰,业主之间的竞争是这样激烈,以致我们中间的某些人,不得不以雇主的身分做我们平素感到可耻的事情;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多赚钱,而只是让公众从中得到好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剩余。”

我们记得伦敦有两种面包房老板,一种是按全价出售面包,另一种是低于正常价格出售面包。“全价出售者”向议会调查委员会指责他们的竞争者说:

“他们能够存在,首先就是靠欺骗公众<商品掺假>,其次是靠从工人身上榨取18小时的劳动而支付12小时的工资…… 工人的无酬劳动是用来进行竞争的手段…… 面包业主之间的竞争是夜间劳动难以废除的原因。低价出售者低于成本价格(它随着面粉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出售面包,但他并没有受到损失,因为他从工人身上榨取了更多的劳动。如果我从工人那里只取得12小时劳动,而我的邻居却取得18或20小时劳动,那末,他必然会在出售价格上把我击败。如果工人能坚持要求支付额外时间的报酬,这种手法立刻就会完蛋…… 低价出售者雇用的工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人、少年和其他人,他们被迫满足于几乎任何一种他们所能得到的工资。”今天的中国在国际竞争中采取的也是低价面包房的手法。

这种诉苦之所以有意思,还因为它表明:反映在资本家头脑中的只是生产关系的假象。资本家不知道,劳动的正常价格也包含着一定量的无酬劳动,并且正是这种无酬劳动是他的利润的正常源泉。剩余劳动时间这个范畴对他说来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剩余劳动时间包含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内,而后者在他看来已经在日工资中支付了。但是,额外时间,即工作日超过与普通的劳动价格相适应的界限的延长部分,对他来说却是存在的。为了对付他的低价出售的竞争者,他甚至主张对这种额外时间支付额外报酬。但是他仍然不知道,这种额外报酬,和普通的劳动小时的价格一样,也包含着无酬劳动。例如,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一个小时价格是3便士,即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一个额外劳动小时的价格是4便士,即2/3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在第一种场合,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1/2个劳动小时,在第二种场合,无偿地占有了1/3个劳动小时。

第十九章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无非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正如计时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一样。

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乍一看来,似乎工人出卖的使用价值不是他的劳动力的职能即活的劳动,而是已经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似乎这种劳动的价格不是象计时工资那样,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分数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者的工作效率来决定的。

首先,两种工资形式在同一些行业中同时并存的事实,剧烈地动摇着对这种假象的信念。例如:

“伦敦的排字工人通常是拿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在他们那里是例外。相反地,各地的排字工人,通常是拿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是例外。伦敦港口的造船工人拿计件工资,英国其他港口的造船工人则拿计时工资。”

在伦敦,同一些马具工场中,就同一种劳动来说,往往对法国人支付计件工资,对英国人支付计时工资。在普遍实行计件工资的真正工厂中,个别劳动职能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不能按件计算,因而按计时工资来支付。不过很清楚,工资支付形式的区别丝毫没有改变工资的本质,虽然其中一种形式可以比另一种形式更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

假定普通工作日为12小时,其中6小时是有酬的,6小时是无酬的。一个工作日的价值产品假定是6先令,从而一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是6便士。假定经验表明,一个具有平均劳动强度和技能,因而在生产一种物品时实际上只耗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工人,在12小时内提供24件产品,不管它们是一个个可分离的产品,还是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制品的可以分别计量的部分。这样,这24件产品的价值,扣除其中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为6先令,每件产品的价值为3便士。工人每件得1 1/2便士,所以12小时得3先令。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不管是假定工人6小时为自己劳动,6小时为资本家劳动,还是假定他每小时一半为自己劳动,一半为资本家劳动,都是没有区别的;同样在这里,不管是说每一件产品一半是有酬的,一半是无酬的,还是说12件产品的价格只是补偿劳动力的价值,而另外12件产品体现为剩余价值,也是没有区别的。

计件工资的形式同计时工资的形式一样是不合理的。例如,两件商品,扣除其中耗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作为一个劳动小时的产品,值6便士,而工人由此得到3便士的价格。计件工资实际上不直接表现价值关系。在这里,不是一件商品的价值由体现在其中的劳动时间来计量,相反地,工人耗费的劳动是由他们生产的产品的件数来计量。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劳动由劳动的直接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则由在一定时间内劳动所凝结成的产品的数量来计量。劳动时间本身的价格最终决定于这个等式:日劳动价值=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计件工资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现在我们比较详细地来考察一下计件工资的特点。

在这里,劳动的质量是由产品本身来控制的,产品必须具有平均的质量,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从这方面说,计件工资是克扣工资和进行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的源泉。

计件工资给资本家提供了一个十分确定的计算劳动强度的尺度。只有体现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中的劳动时间,才被看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种劳动时间来支付报酬。因此,在伦敦较大的裁缝工场中,把某件产品,例如一件背心等等,叫作一小时或半小时等等,每小时付给6便士。从实践中知道,一小时的平均产品是多少。在做时装、改衣服等等时,雇主和工人之间常常会为某件产品是否等于一小时等等发生争执,最后还是要由经验来解决。在伦敦的家具制造厂等部门中也有同样的情况。如果工人没有平均的工作效率,因而不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日劳动,他就会被解雇。

既然劳动的质量和强度在这里是由工资形式本身来控制的,那末对劳动的监督大部分就成为多余的了。是否意味着所谓的“管理”加强了,从而加强了这种“管理”的管理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按要素分配的高额报酬呢?因此,计件工资的形式既形成前面所说的现代家庭劳动的基础,也形成层层剥削和压迫的制度的基础。后一种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方面,计件工资使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寄生者的中间盘剥即包工制更容易实行。中间人的利润完全来自资本家支付的劳动价格和中间人实际付给工人的那部分劳动价格之间的差额。在英国,这种制度有一个特别的称呼(血汗制度)。另一方面,计件工资使资本家能与工头(在手工工场是组长,在矿井是采煤工人等等,在工厂是真正的机器工人)签订按件计酬的合同,以便工头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自己负责招募帮手和支付给他们工资。在这里,资本对工人的剥削是通过工人对工人的剥削来实现的。

实行了计件工资,很自然,工人的个人利益就会使他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而这又使资本家容易提高劳动强度的正常程度。【这种自然的结果往往人为地得到助长。例如,伦敦的机器制造业中惯用的诡计是:“资本家挑选一名特别强壮和灵巧的人做一定数量工人的头头。每到一个季度或其他期限就付给他以追加工资,条件是他拼命地干,以促使他的那些只领取普通工资的同伴也跟着挤命地干……这不用进一步解释就可以说明,为什么资本家要抱怨说,‘工联限制活动,限制卓越的技能和劳动力’。”(托·约·登宁《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第22、23页)因为作者本人就是工人和工联书记,人们也许会认为他的话过于夸张。但是请看一看,比如说,约·查·摩尔顿的“受人推祟的”农业百科全书吧,在“工人”一条里,这个方法是当作一种卓有成效的方法向租地农场主们推荐的。难怪台湾也象大陆一样评选劳动模范。】同样,延长工作日也是工人的个人利益之所在,因为这样可以提高他的日工资或周工资。这就会引起那种在研究计时工资时已经指出过的反作用,更不用说,即使在计件工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工作日的延长本身就包含着劳动价格的下降。

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除少数例外,通常是对同样的职能支付同样多的工资;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虽然劳动时间的价格是由一定量的产品来计量的,但日工资或周工资却因工人的个人差别而变化,因为某一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只提供最低限额的产品,另一工人提供平均数额的产品,第三个工人则提供超过平均数额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工人的实际收入,就会因其技能、体力、精力、耐力等等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当然,这绝不会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一般关系。第一,就整个工场来说,个人的差别会互相抵销,所以,整个工场在一定劳动时间内会提供一个平均的产品量,而支付的总工资也是本行业的平均工资。第二,工资和剩余价值间的比例仍旧不变,因为各个工人各自提供的剩余价值量是同他们各自的工资相适应的。但是计件工资给个性提供的较大的活动场所,一方面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他们之间的互相竞争。因此,计件工资有一种趋势,就是在把个别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把这个水平本身降低。但是,在某种计件工资根据长期的传统已经固定下来,因而特别难以降低的地方,雇主就会破例地把计件工资强行改成计时工资。例如,1860年考文垂织带工人大罢工就是由此引起的。最后,计件工资是上一章叙述的计时制的主要支柱。【“我们不是常常看到,有些工场雇用的工人远远超过工作上的实际需要吗?雇主雇佣工人往往是为了期待某种无法预料的、有时甚至完全是想象的工作。既然雇主支付计件工资,所以他说他并不冒任何风险,因为一切时间上的损失完全由没有活干的人承担。”但现代庸俗经济学家并不承认没有活干的人在承担什么风险,因为他认为工人是不承担风险的。那么风险跑到哪里去了呢?(昂·格里哥瓦尔《布鲁塞尔违警法庭上的印刷工人》1865年布鲁塞尔版第9页)】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虽然计件工资绝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十四世纪,它就已经与计时工资一起正式列入英法两国的劳工法中,但是只是在真正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才得到比较广阔的活动场所。在大工业的狂飈时期,特别是从1797年至1815年,计件工资成了延长劳动时间和降低工资的手段。也就是加强“管理”的手段。我们从蓝皮书《谷物法请愿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和证词》(1813年至1814年议会会期)和《上院委员会关于谷物的生长、贸易、消费状况以及有关法律的报告》(1814年至1815年会期)中,可以找到有关当时工资变动的十分重要的材料。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自从反雅各宾战争开始以来劳动价格不断下降的证明文件。例如,在织布业中计件工资下降得很厉害,尽管工作日已经大大延长,但日工资仍旧低于以前的水平。

“织布工人的实际收入比从前大为减少:同普通工人相比,他的优越性以前是很大的,而现在几乎完全消失了。事实上,熟练劳动和普通劳动的工资间的差别现在比过去任何时期都小得多。”

随着计件工资的实行而增加的劳动强度和长度,对农业无产阶级毫无好处,这从一本维护大地主和租地农场主利益的书中摘录出来的下面这段话就可以看出:

“绝大部分农活是由按日或按件雇用的人来完成的。他们的周工资约为12先令;虽然可以假定,一个人在采用计件工资的情况下,由于劳动有较大的刺激,比在采用周工资的情况下能够多挣1先令或许2先令,但是在计算他的总收入时就会发现,他在一年中由于失业所造成的损失抵销了这一增加部分…… 一般说来我们还会发现,这些人的工资同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保持着一定的比例,所以有两个孩子的人,可以不靠教区的救济而维持一家的生活。”

当时马尔萨斯就议会公布的事实说过:

“我承认,我看到计件工资的广泛采用,感到不愉快。在较长的时期内每天从事12或14小时实在繁重的劳动,对一个人来说是太多了。”

在受工厂法约束的工场内,一般都采用计件工资,因为在这里,资本只能从强度方面扩大工作日。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改变,同一产品量所代表的劳动时间也会改变。于是计件工资也会改变,因为计件工资是一定劳动时间的价格表现。就上面所举的例子来说,12小时内生产出24件产品,12小时的价值产品是6先令,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一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3便士,每件产品的工资是1 1/2便士。每件产品吸收了1/2个劳动小时。假定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同一个工作日现在提供的产品不是24件,而是48件,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的条件下,计件工资就会由1 1/2便士降低到3/4便士,因为现在每件产品所代表的已经不是1/2个劳动小时,而只是1/4个劳动小时。24×1 1/2便士=3先令,同样48×3/4便士=3先令。换句话说,计件工资的下降是与同一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件数的增加成比例的,从而,是与耗费在同一件产品上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成比例的。计件工资的这种变动虽然纯粹是名义上的,但也会引起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经常不断的斗争:或者是因为资本家以此为借口来实际降低劳动的价格,或者是因为在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动强度;或者是因为工人当真看待计件工资的假象,认为被支付的是他的产品,而不是他的劳动力,因此反对在商品的出售价格没有相应地降低的情况下降低工资。

“工人仔细地注视着原料的价格和制品的价格,这样就能够准确地估计他们的雇主的利润。”

资本有权拒绝这种要求,认为这是对雇佣劳动的性质的粗暴歪曲。它痛斥这种要对产业进步课税的狂妄企图,并且断然宣称劳动生产率与工人毫不相干。那就让工人集体怠工试试。

第二十章 工资的国民差异

在第十五章,我们考察了可以引起劳动力价值的绝对量或相对量(即同剩余价值相比较的量)发生变化的种种组合的情况,而另一方面,劳动力价格借以实现的生活资料量,又可以发生与这一价格的变动无关或不同的运动。这就是说,如果生活资料的价格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下降,从而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者通货紧缩(负膨胀),并不意味着工人的实际工资提高,至多只能说是,劳动力价格的下降程度不如劳动力价值的下降程度大。我们已经说过,只要把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换成外在的工资形式,那里的一切规律就会转化为工资运动的规律。在这一运动中表现为各种变动着的组合的情况,对于不同的国家说来,会表现为国民工资的同时存在的差异。因此,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含量。即使作最肤浅的比较,首先也要求把不同国家同一行业的平均日工资化为长度相等的工作日。在对日工资作了这样换算以后,还必须把计时工资换算为计件工资,因为只有计件工资才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内含量的尺度。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中等的劳动强度,在这个强度以下的劳动,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尺度。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形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

但是,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还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

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所以,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里要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名义工资,即表现为货币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在前一种国家会比在后一种国家高;但这决不是说,实际工资即供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也是这样。

但是即使撇开不同国家货币价值的这种相对的差异,也常常可以发现,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在前一种国家比在后一种国家高,而相对的劳动价格,即同剩余价值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劳动价格,在后一种国家却比在前一种国家高。

1833年工厂委员会委员约·伍·考威尔,曾对纺纱业作了仔细调查,并得出如下结论:

“英国的工资虽然对于工人说来可能比大陆高,但是对于工厂主说来,实际上比大陆低。”(尤尔《工厂哲学》第314页)

英国工厂视察员亚历山大·雷德格雷夫在1866年10月31日的工厂报告中,根据同大陆各国比较的统计材料指出,大陆的劳动,尽管工资较低,劳动时间也长得多,但是同产品相比较,还是比英国贵。奥登堡一家棉纺织厂的一位英国经理说,那里的劳动时间是从早晨5点半到晚上8点,星期六也不例外,而当地工人即使在英国监工的监视下在这个时间内提供的产品,也比英国工人在10小时内提供的产品少,要是在德国监工的监视下,那还要少得多。当地工资比英国的低得多,在许多场合低50%,但是同机器相比的工人数却要比英国的多得多,在一些部门达5:3。雷德格雷夫先生提供了有关俄国棉纺织厂的非常详尽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一位不久前还在俄国工厂任职的英国经理提供给他的。在这块充满种种丑事的俄国土地上,英国工厂幼年时期的那些陈旧的骇人听闻的现象还非常盛行。管理人当然都是英国人,因为当地的俄国资本家不会管理工厂。还是英国人会剥削。所以,我们要从国外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尽管工人从事过度劳动,夜以继日地干活,而报酬却微乎其微,但是俄国的工业品仍然只有在禁止外国货的情况下才能勉强站住脚。最后,我还要举出雷德格雷夫先生的一张关于欧洲各国每个工厂和每个纺纱工人的平均纱锭数的比较表。雷德格雷夫先生本人指出,这些数字是他几年以前收集的,从那时以来,英国工厂的规模和每个工人的纱锭数都扩大了。但是他假定,所列举的大陆国家也有了同样程度的进步,因此这些数字材料仍然有比较的价值。

每个工厂的平均纱锭数

英格兰 12600
瑞 士 8000
奥地利 7000
萨克森 4500
比利时 4000
法 国 1500
普鲁士 1500

每个工人的平均纱锭数

法 国 14
俄 国 28
普鲁士 37
巴伐利亚 46
奥地利 49
比利时 50
萨克森 50
德意志各小邦 55
瑞 士 55
大不列颠 74

雷德格雷夫先生说:

“这一比较对大不列颠是不利的,除了别的原因以外,特别是因为:在大不列颠,有许多工厂是兼营机器织布业和纺纱业的,而在计算时,连一个织工也没有除去。相反地,外国工厂大多只经营纺纱业。如果能够拿同样的情况进行精确比较,我就可以从我的管区中举出许多棉纺厂,在这些工厂里,只要一个男工和两个女助手就能看管几台共有2200个纱锭的走锭精纺机,每天生产出重220磅、长400的棉纱。”(散见《工厂视察员报告。1866年10月31日》第31—37页)

我们知道,英国的一些公司在东欧和亚洲承包过铁路建筑工程,它们除了使用当地工人外,还使用了一定数量的英国工人。它们迫于实际的需要,就不得不考虑劳动强度的国民差异,但是这并没有使它们受到任何损失。它们根据经验知道,即使工资水平多少同中等劳动强度是相符合的,但是劳动的相对价格(同产品相比较的价格)通常是按相反方向变动的。

亨·凯里在他的最早的经济学著作之一《论工资率》中企图证明,不同的国民工资同各国工作日的生产率水平成正比,以便从这种国际的对比中得出结论说,工资总是随着劳动生产率而升降。即使凯里没有象往常那样把毫无批判地、表面地拼凑起来的统计材料杂乱无章地罗列在一起,而是论证了自己的前提,我们关于剩余价值生产的全部分析还是证明,他的这个推论是荒谬的。最妙的是,他并不认为,事物实际上是同理论上所说的一样。正是国家的干涉歪曲了这种自然的经济关系。因此,在计算国民工资时,似乎必须把工资中以税收的形式归国家所有的那一部分看作是归工人自身所有的。凯里先生难道不应当进一步想一想:这种“国家费用”不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然果实”吗?这样的推论对这样的人说来是十分相称的:他起初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说成是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并且说这些规律的自由的、和谐的作用只是由于国家干涉才遭到破坏,可是后来他发现,英国对世界市场的恶魔般的影响(似乎这种影响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中产生的),使国家干涉即通过国家来保护那些“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成为必要,换句话说,就是使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成为必要。其次他发现,李嘉图等人用来表述现存社会的对立和矛盾的定理,并不是现实经济运动的观念的产物,相反地,英国和其他地方的资本主义生产中的现实对立倒是李嘉图等人的理论的结果!最后,他发现,破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优美与和谐的,归根到底是贸易。再前进一步,他也许会发现,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祸害就是资本本身。只有一个如此惊人地缺乏批判能力和如此假装博学的人(尽管他相信保护关税的异端邪说),才配成为一位名叫巴师夏的人和现代自由贸易派其他一切乐观主义者的和谐智慧的秘密源泉。

一个货币额转化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是要执行资本职能的价值量所完成的第一个运动。这个运动是在市场上,在流通领域内进行的。运动的第二阶段,生产过程,在生产资料转化为商品时就告结束,这些商品的价值大于其组成部分的价值,也就是包含原预付资本加上剩余价值。接着,这些商品必须再投入流通领域。必须出售这些商品,把它们的价值实现在货币上,把这些货币又重新转化为资本,这样周而复始地不断进行。这种不断地通过同一些连续阶段的循环,就形成资本流通。

积累的第一个条件,是资本家能够卖掉自己的商品,并把由此得到的绝大部分货币再转化为资本。下面假定资本是按正常的方式完成自己的流通过程的。对这一过程的详细分析要在第二卷里进行。

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决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剩余价值的这些转化形式要在第三卷里才来研究。

因此,我们在这里一方面假定,生产商品的资本家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而不去进一步研究资本家如何回到商品市场:既不研究资本在流通领域里所采取的那些新形式,也不研究这些形式所包含的再生产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我们把资本主义的生产者当作全部剩余价值的所有者,或者,不妨把他当作所有参加分赃的人的代表。总之,我们首先抽象地来考察积累,也就是把积累只看作直接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

此外,只要积累在进行,资本家就是在出售所生产的商品,并把出售商品所取得的货币再转化为资本。其次,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丝毫也不会改变它的性质以及使它成为积累要素的那些必要条件。不管资本主义生产者自己握有的或分给别人的剩余价值的比例如何,他总是最先占有剩余价值。因此,我们在说明积累时假定的情况,也就是积累进行中实际发生的情况。另一方面,剩余价值的分割和流通的中介运动模糊了积累过程的简单的基本形式。因此,对积累过程的纯粹的分析,就要求我们暂时抛开掩盖它的机构的内部作用的一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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