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第三卷 Karl Heinrich Marx
第七篇 各种收入及其源泉
第四十八章 三位一体的公式
I 【以下三个片断,分散在第6篇的手稿的不同地方。——弗·恩·】
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
其次,因为正如以前已经指出的那样,利息表现为资本所固有的、独特的产物,与此相反,企业主收入则表现为不以资本为转移的工资,所以,上述三位一体的公式可以更确切地归结为:
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在这个公式中,利润,这个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征的剩余价值形式,就幸运地被排除了。
如果我们现在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个经济上的三位一体,我们就会发现:
第一,每年可供支配的财富的各种所谓源泉,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之间的关系一样。
资本,土地,劳动!但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资本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资本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本身不是资本,就象金和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社会某一部分人所垄断的生产资料,同活劳动力相对立而独立化的这种劳动力的产品和活动条件,通过这种对立在资本上被人格化了。不仅工人的已经转化为独立权力的产品(这种产品已成为它们的生产者的统治者和购买者),而且这种劳动的社会力量及其有关的形式,也作为生产者的产品的属性而与生产者相对立。因此在这里,关于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生产过程的因素之一,我们有了一个确定的、乍一看来极为神秘的社会形式。
现在,与此并列,又有土地,这个无机的自然界本身,这个完全处在原始状态中的“粗糙的混沌一团的天然物”。价值是劳动,因此,剩余价值不可能是土地创造的。土地的绝对肥力所起的作用,不过是使一定量的劳动提供一定的、受土地的自然肥力所制约的产品。土地肥力的差别所造成的结果是,同量劳动和资本,也就是同一价值,体现在不等量的土地产品上;因此,这些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些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促使
“肥沃土地同较坏的土地相比所提供的利益……从耕种者或消费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李嘉图《原理》第62页)
最后,作为其中的第三个同盟者的,只是一个幽灵——劳动,这只是一个抽象,就它本身来说,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如果我们就它在这里所表示的意思来说,只是指人用来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人类生产活动,它不仅已经摆脱一切社会形式和性质规定,而且甚至在它的单纯的自然存在上,不以社会为转移,超乎一切社会之上,并且作为生命的表现和证实,是还没有社会化的人和已经有某种社会规定的人所共同具有的。
II 资本—利息;土地所有权(即对土地的私有权,而且是现代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私有权)—地租;雇佣劳动—工资。这样,这个公式应该包括各种收入源泉之间的联系。象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一个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另一个是被垄断的土地的社会形式。而且二者都是与资本相适应的、属于同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形式。在这个公式中第一件引人注目的事情是:在资本旁边,在一个生产要素的这个属于一定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生产过程一定历史形态的形式旁边,在一个与一定社会形式融合在一起、并且表现在这个社会形式上的生产要素旁边,直接地一方面排上土地,另一方面排上劳动,即排上现实劳动过程的两个要素,而这二者在这种物质形式上,是一切生产方式共同具有的,是每一个生产过程的物质要素,而与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无关。
第二,在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表现为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和工资的源泉,而利息、地租和工资则是它们各自的产物,它们的果实。前者是根据,后者是归结;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而且每一个源泉都把它的产物当作是从它分离出来的、生产出来的东西。这三种收入,利息(代替利润)、地租、工资,就是产品价值的三个部分,总之,就是价值部分,用货币来表示,就是一定的货币部分,价格部分。虽然资本—利息这个公式是资本的最无概念的公式,但终究是资本的一个公式。但土地怎么会创造一个价值,即一个社会规定的劳动量,而且恰恰又是它自己的产品中形成地租的那个特殊价值部分呢?在生产一种使用价值、一种物质产品例如小麦时,土地是起着生产因素的作用的。但它和小麦价值的生产无关。就小麦上体现着价值来说,小麦只是被看作一定量的物化社会劳动,和这种劳动借以体现的特殊物质或这种物质的特殊使用价值完全无关。这同下述情况并不矛盾:1.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小麦的贵贱取决于土地的生产率。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是和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并且由于自然条件的生产率不同,同量劳动会体现为较多或较少的产品或使用价值。体现在一舍费耳中的劳动量究竟有多大,取决于同量劳动所提供的舍费耳的数量。在这里,价值体现为多少产品,取决于土地的生产率;但这个价值却是已定的,同这种分配无关。价值体现在使用价值中,而使用价值又是创造价值的一个条件;但是,如果一方面摆上一个使用价值,即土地,另一方面摆上一个价值,而且是一个特殊的价值部分,由此形成一种对立,那就是愚蠢的做法。2.{手稿至此中断。}
III 庸俗经济学所做的事情,实际上不过是对于局限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教条式地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因此,毫不奇怪,庸俗经济学对于各种经济关系的异化的表现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各种经济关系乍一看来都是荒谬的,完全矛盾的;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感到很自在,而且各种经济关系的内部联系越是隐蔽,这些关系对庸俗经济学来说就越显得是不言自明的(虽然对普通人来说,这些关系是很熟悉的)。因此,庸俗经济学丝毫没有想到,它作为出发点的这个三位一体: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或劳动价格,是三个显然不可能综合在一起的部分。首先,我们看到的是没有价值的使用价值土地和交换价值地租:于是,一种当作物来理解的社会关系,竟被安置在一种和自然的比例关系上;也就是说,让两个不能通约的量互相保持一定比例。然后是资本—利息。如果资本被理解为一定的、独立地表现在货币上的价值额,那末,说一个价值是比它的所值更大的价值,显然是无稽之谈。正是在资本—利息这个形式上,一切媒介都已经消失,资本归结为它的最一般的、但因此也就无法从它本身得到说明的、荒谬的公式。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庸俗经济学家宁愿用资本—利息这个公式,而不用资本—利润这个公式,因为前一个公式具有一种神秘性质,即一个价值和它自身并不相等;而后一个公式却和现实的资本关系较为接近。不过,由于庸俗经济学家不安地感到,4不是5,因而100塔勒不可能是110塔勒,所以他又抛开作为价值的资本,而求助于资本的物质实体,求助于资本作为劳动生产条件的使用价值,如机器、原料等等。这样一来,为了代替前一个无法理解的4=5的关系,就又重新搬出一个完全不能通约的关系,即一方是使用价值,是物,另一方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剩余价值;就象在土地所有权的场合见到的情形一样。对庸俗经济学家来说,只要他达到了这种不能通约的关系,一切就都清楚了,他就不感到还有进一步深思的必要了。因为,他正好达到了资产阶级观念上的“合理”了。最后,劳动—工资,劳动的价格,象我们在第一卷中所证明过的那样,这种说法显然是和价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是和价格的概念相矛盾的,因为一般说来,价格只是价值的一定表现;而“劳动的价格”是和“黄色的对数”一样不合理的。但在这里,庸俗经济学家才感到真正的满足,因为他现在终于达到了资产者的深刻见解,即认为他为劳动支付货币;还因为,正好是这个公式和价值概念的矛盾,使他免除了理解价值的义务。
我们【按照手稿,这才是第48章的开始。——[弗·恩·]】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一般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历史规定的形式。而社会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互相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因为,这种生产的承担者对自然的关系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他们借以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来看的社会。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象它以前的所有生产过程一样,也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进行的,但是,这些物质条件同时也是个人在他们的生命的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这些物质条件,和这些社会关系一样,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另一方面又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和创造物;它们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生产和再生产的。我们还看到,资本——而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在生产过程中只是作为资本的承担者执行职能——会在与它相适应的社会生产过程中,从直接生产者即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象是自由协商同意的结果。这种剩余劳动体现为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存在于剩余产品中。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象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从资本主义观点来说叫作积累),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因此,资本一方面会导致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会消失;另一方面,这个阶段又会为这样一些关系创造出物质手段和萌芽,这些关系在一个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内,使这种剩余劳动能够同一般物质劳动所占用的时间的较显著的缩短结合在一起。因为,按照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情况,剩余劳动可以在一个小的总工作日中显得大,也可以在一个大的总工作日中相对地显得小。如果必要劳动时间=3,剩余劳动=3,总工作日就=6,剩余劳动率就=100%。如果必要劳动=9,剩余劳动=3,总工作日就=12,剩余劳动率就只=331/3%。由此可见,在一定时间内,从而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究竟能生产多少使用价值,取决于劳动生产率。也就是说,社会的现实财富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性,并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象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如果我们把分配上的偶然变动撇开不说,只考察分配的调节规律,分配的正常界限——是作为一份份的股息,按照社会资本中每个资本应得的份额的比例,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在这个形态上,剩余价值表现为资本应得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又分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并在这两个范畴下分归各种不同的资本家所有。但资本对于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这种占有和分配,受到了土地所有权方面的限制。正象职能资本家从工人身上吸取剩余劳动,从而在利润的形式上吸取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一样,土地所有者也要在地租的形式上,按照以前已经说明的规律,再从资本家那里吸取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部分。
因此,当我们在这里说利润是归资本所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时,我们所指的是平均利润(等于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它已经由于从总利润(在数量上和总剩余价值相等)中扣除地租而受到限制;地租的扣除是前提。因此,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组成部分,不过是剩余价值因属于资本或属于土地所有权而区别开来的两个范畴,两个项目。它们丝毫也不会改变剩余价值的本质。它们加起来,就形成社会剩余价值的总和。资本直接从工人身上吸取体现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剩余劳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可以被看作剩余价值的生产者。土地所有权却和现实的生产过程无关。它的作用只限于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不过,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起作用,不仅因为他会对资本施加压力,也不仅因为大土地所有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和条件(因为大土地所有制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进行剥夺的前提和条件),而且特别因为土地所有者表现为最重要的生产条件之一的人格化。
最后,工人作为他个人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出售者,在工资的名义下得到一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体现着他的劳动中被我们叫作必要劳动的那个部分,也就是维持和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部分,而不管这种维持和再生产的条件是较贫乏的还是较富裕的,是较有利的还是较不利的。
不管这些关系在其他方面看起来多么不一致,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资本逐年为资本家提供利润,土地逐年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劳动力——在正常条件下,并且在它仍然是可以使用的劳动力的时期内——逐年为工人提供工资。每年生产的总价值中的这三个价值部分,以及每年生产的总产品中和它们相适应的部分,——在这里我们先撇开积累不说,——可以每年由它们各自的所有者消费掉,而不致造成它们的再生产源泉的枯竭。它们好象是一棵长生树上或者不如说三棵长生树上的每年供人消费的果实,它们形成三个阶级即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的常年收入。这些收入,是由职能资本家作为剩余劳动的直接吸取者和一般劳动的使用者来进行分配的。因此,资本家的资本,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工人的劳动力或者不如说他的劳动本身(因为他实际出售的只是外部表现出来的劳动力,而且象以前所说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劳动力的价格必然会对他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对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来说,表现为他们各自特有的收入(利润、地租和工资)的三个不同的源泉。它们从下述意义上讲确实是收入的源泉:对资本家来说,资本是一台永久的吸取剩余劳动的抽水机;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土地是一块永久的磁石,它会把资本所吸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吸引过来;最后,劳动则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不断更新的手段,使工人在工资的名义下取得他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从而取得由这部分价值来计量的一部分社会产品,即必要生活资料。其次,它们从下述意义上讲是收入的源泉:资本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年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式上,土地所有权会把另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式上,雇佣劳动会把第三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式上,并且正是由于这种转化,使它们变成了资本家的收入、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和工人的收入,但是并没有创造转化为这几个不同范畴的实体本身。相反,这种分配是以这种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年产品的总价值为前提的,而这个总价值不外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但在生产当事人看来,在生产过程的不同职能的承担者看来,事情却不是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是相反地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在研究的进程中,我们将进一步说明。在那些生产当事人看来,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是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每年生产的价值——从而这个价值借以存在的产品——的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就是从这些源泉本身产生出来的;因此,不仅这个价值作为收入分归社会生产过程的各个特殊因素时所采取的不同形式,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而且这个价值本身,从而这些收入形式的实体,也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
{这里,手稿缺了对开纸一页。}
……级差地租是和土地的相对肥力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是和土地本身产生的各种属性结合在一起的。但是第一,就它以不同等级的土地的产品所具有的不同的个别价值为基础来说,这不过就是我们刚刚说过的那个规定;第二,就它以起调节作用的、不同于这些个别价值的一般市场价值为基础来说,这是一个通过竞争来实现的社会规律,既和土地无关,也和土地肥力的不同程度无关。
看来,也许至少在“劳动—工资”这个公式中表现着合理的关系。但是,它象“土地—地租”一样没有表现这种关系。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整个说来,我们以前已经指出,工资或劳动的价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不合理的说法;并且,这种劳动力出售时的一定的社会条件同作为一般生产要素的劳动无关。劳动也物化在商品的这样一个价值部分中,即作为工资形成劳动力价格的价值部分中;它创造产品的这个部分,和创造产品的其他部分一样;它物化在这个部分中,和物化在那些形成地租或利润的部分中相比,不会更多,也没有什么不同。而且整个说来,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
甚至“资本—利润”这个说法,在这里也是不正确的。如果仅从资本生产剩余价值这方面来说,也就是,从资本通过它对劳动力,即对雇佣工人的强制,来榨取剩余劳动这种它同工人的关系来说,那末,这个剩余价值,除了包括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之外,还包括地租,总之,包括全部没有分割的剩余价值。相反,在这里,资本作为收入的源泉,只和归资本家所有的那部分有关。这不是资本榨取的全部剩余价值,而只是资本为资本家榨取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一旦这个公式转化为“资本—利息”的公式,一切联系就更看不出来了。
如果说,第一,我们考察的是这三个源泉的不一致,那末,第二,现在我们看到,它们的产物,它们的幼仔,即各种收入,反而全都属于一个范围,即价值的范围。但是,这种情况(这不仅是不能通约的量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完全不同的、彼此毫无关系的、不能互相比较的物之间的关系)会因下述缘故而一致起来:事实上,资本也象土地和劳动一样,只是就它的物质实体来看的,因而是单纯作为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看的;这时,它同工人的关系以及它作为价值的性质都被抽象掉了。
第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利息(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显示出了一种整齐的对称的不相称的东西。事实上,既然雇佣劳动不是表现为劳动的社会规定的形式,而是一切劳动按它的性质来说都表现为雇佣劳动(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束缚的人,就是这样看的),那末,物质劳动条件——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对于雇佣劳动所采取的一定的特有的社会形式(它们反过来又以雇佣劳动为前提),也就直接地和这些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换句话说,和它们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一般具有的、不以这个过程的每一种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甚至不以任何社会形式为转移的形态合而为一了。因此,劳动条件的这种和劳动相异化的、和劳动相对立而独立化的、并由此形成的转化形态(在这种形态下,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已转化为资本,土地已转化为被人垄断的土地,转化为土地所有权),这种属于一定历史时期的形态,就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土地在一般生产过程中的存在和职能合而为一了。这种生产资料就其本身来说天然是资本,资本则不外是这种生产资料的纯粹“经济名称”;土地就其本身来说也天然是若干土地所有者所垄断的土地。正象在资本和资本家——他事实上不外是人格化的资本——那里,产品会成为对生产者独立的权力一样,土地也会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也会用后腿站立起来,并且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要求在它帮助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中占有自己的一份;所以,不是土地得到了产品中归它所有的那一部分,以便用来恢复和提高自己的生产率,而是土地所有者得到了这个产品的一部分,以使用来高价变卖和挥霍浪费。很清楚,资本是以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为前提的。但是,同样很清楚,如果从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出发,以致一般劳动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好象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那末资本和被垄断的土地,也就必然会表现为劳动条件的自然形式,而与一般劳动相对立。现在,资本表现为劳动资料的自然形式,从而表现为纯粹物的、由劳动资料在一般劳动过程中的职能所产生的性质。因此,资本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就变成了一个同义词。同样,土地和被私有权垄断的土地也变成了一个同义词。因此,天然就是资本的劳动资料本身也就成了利润的源泉,土地本身则成了地租的源泉。
劳动本身,就它作为有目的的生产活动这个简单的规定性而言,不是同具有社会形式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而是同作为物质实体、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这些生产资料也只是在物质方面,作为各种使用价值来互相区别:土地不是生产出来的劳动资料,其余的东西是生产出来的劳动资料。因此,如果劳动和雇佣劳动合而为一,那种使劳动条件和劳动对立的一定的社会形式也就会和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合而为一。这样,劳动资料本身就是资本,土地本身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了。这些劳动条件在劳动面前所显示出来的形式上的独立,它们在雇佣劳动面前所具有的这种独立化的特殊形式,也就成了它们作为物,作为物质生产条件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的属性,成了它们作为生产要素必然会有的、内在地固有的性质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为一定的历史时代所决定的社会性质,也就成了它们自然的、可以说是永恒的、作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天生就有的物质性质了。因此,土地作为劳动的原始活动场所,作为自然力的王国,作为一切劳动对象的现成的武库在一般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工具、原料等等)在一殷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似乎必然表现在它们作为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各自应得的份额上,也就是表现在它们的社会代表在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式上应得的份额上,就象工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会以工资的形式表现在工人应得的份额上一样。因此地租、利润、工资,好象是由土地、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在简单劳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产生的;甚至在我们把这个劳动过程看作只是人和自然之间发生的过程,并把一切历史规定性都撇开不说的时候,也是这样。如果说体现雇佣工人为自己完成的劳动的产品,即体现他的收益,体现他的收入的产品,只是工资,只是价值(因而是用这个价值来计量的社会产品)中代表他的工资的部分,那末,这又只是在另一种形式上说的同一件事情。因此,如果雇佣劳动和一般劳动合而为一,工资也就会和劳动的产品合而为一,工资所代表的价值部分也就会和劳动所创造的一般价值合而为一。但是这样一来,其他的价值部分,即利润和地租,也就会同工资相独立;它们必须由它们自己的、和劳动根本不同并且不以劳动为转移的源泉产生;它们必须由那些共同起作用的生产要素产生,而它们就是属于那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这样,利润就是由生产资料,即资本的物质要素产生的,地租就是由土地所有者所代表的土地或自然产生的(罗雪尔)。
因此,土地所有权、资本和雇佣劳动,就从下述意义上的收入源泉,即资本以利润的形式使资本家吸取他从劳动中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的垄断以地租的形式使土地所有者吸取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劳动以工资的形式使工人取得最后一个可供支配的价值部分这种意义上的源泉,也就是从这种作为媒介使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润形式,第二部分转化为地租形式,第三部分转化为工资形式的源泉,转化成了真正的源泉,这个源泉本身产生出这几个价值部分和这几个价值部分借以存在或可以转化成的那些有关产品部分,因而是产生出产品价值本身的最后源泉。
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甚至商品生产的最简单的范畴时,在论述商品和货币时,我们已经指出了一种神秘性质,它把在生产中以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作为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态,都有这种颠倒。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和在资本这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占统治的范畴、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下,这种着了魔的颠倒的世界就会更厉害得多地发展起来。如果我们首先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考察资本,把它看作是剩余劳动的吸取者,那末,这种关系还是非常简单的,实际的联系会强使这个过程的承担者即资本家本身接受,并且还被他们意识到。为了工作日的界限而进行的激烈斗争,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甚至在这个没有中介的领域内,在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直接过程的领域内,事情也不会如此简单。随着相对剩余价值在真正的独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发展,——与此同时劳动的社会生产力也发展了,——这些生产力以及劳动在直接劳动过程中的社会联系,都好象由劳动转移到资本身上了。因此,资本已经变成了一种非常神秘的东西,因为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都好象不为劳动本身所有,而为资本所有,都好象是从资本自身生长出来的力量。然后流通过程插进来了。资本甚至农业资本的一切部分,都会随着这种独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被卷入流通过程的物质变换和形式变换中去。这是原始的价值生产的关系完全退居次要地位的一个领域。早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就已经同时作为商品生产者,作为商品生产的指挥者进行活动。因此,对他来说,这个生产过程决不单纯表现为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但是,不管资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吸取了多少剩余价值并把它体现在商品中,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必须在流通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于是,生产上预付的价值的收回,特别是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似乎不是单纯在流通中实现,而是从流通中产生出来的;这个假象特别由于以下两个情况而更加令人迷惑:首先是让渡时的利润,这种利润取决于欺诈、狡猾、熟知内情、随机应变和千万种市场状况;其次是这样一个情况,即除了劳动时间以外,在这里又出现了第二个决定的要素,即流通时间。流通时间虽然只是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形成起消极限制的作用,但是它具有一种假象,好象它和劳动本身一样是一个积极的原因,好象它会带来一个从资本的本性中产生的、不以劳动为转移的规定。在第二卷中,我们对于这个流通领域当然只能就它所产生的各种形式规定进行说明,论证资本的形态在流通领域内的继续发展。但是事实上,这个领域是一个竞争的领域,就每一个别情况来看,这个领域是偶然性占统治地位的。因此,在这个领域中,通过这些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调节着这些偶然性的内部规律,只有在对这些偶然性进行大量概括的基础上才能看到。因此,对单个的生产当事人本身来说,这种内部规律仍然是看不出来,不能理解的。此外,现实的生产过程,作为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又产生出种种新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中,内部联系的线索越来越消失,各种生产关系越来越互相独立,各种价值组成部分越来越硬化为互相独立的形式。
我们已经看到,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既是由生产过程决定的,也同样是由流通过程决定的。利润形式的剩余价值,不再和它得以产生的投在劳动上的资本部分相比,而是和总资本相比。利润率受它本身的各种规律调节;这些规律,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允许利润率发生变化,甚至决定着利润率的变化。这一切使剩余价值的真正性质越来越隐蔽,从而也使资本的实际机构越来越隐蔽。由于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转化为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市场价格,情况就更是这样了。在这里,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插进来了。这就是资本的平均化过程。这个过程使商品的相对平均价格同它们的价值相分离,使不同生产部门(完全撇开每个特殊生产部门内的单个投资不说)的平均利润同特殊资本对劳动的实际剥削相分离。在这里,不仅看起来是这样,而且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因而不同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同于这个资本从它所雇用的工人身上榨取出来的剩余价值。商品的价值只是直接地表现在这件事情上:变化的劳动生产力,对生产价格的涨落,对生产价格的运动产生影响,而不是对生产价格的最后界限产生影响。既然对劳动的直接剥削,允许资本家按照似乎和这种剥削无关但起着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来实现一个和平均利润相偏离的利润,那末利润好象只是附带地由对劳动的直接剥削决定的。正常的平均利润本身好象是资本所固有的,同剥削无关;过度的剥削,或者,甚至特别有利条件下的平均剥削,好象只是决定同平均利润的偏离,而不是决定平均利润本身。利润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更不用说这中间还要插进商业利润和货币经营业利润了,这两种利润都是以流通为基础,好象完全是从流通中产生的,而不是从生产过程本身中产生的),就完成了剩余价值形式的独立化,完成了它的形式对于它的实体,对于它的本质的硬化。利润的一部分与它的另一部分相反,完全从资本关系本身中分离出来,并且好象它不是来自剥削雇佣劳动的职能,而是来自资本家本身从事的雇佣劳动。与此相反,利息则好象和工人的雇佣劳动无关,也和资本家自己的劳动无关,而是来自作为它本身的独立源泉的资本。如果说资本起初在流通的表面上表现为资本拜物教,表现为创造价值的价值,那末,现在它又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取得了它最异化最特别的形式。由于这个原因,“资本—利息”这个公式,作为“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的第三个环节,也就比“资本—利润”这个公式彻底得多了,因为在利润的场合,我们总会想起它的起源;而在利息的场合,不仅想不到它的起源,而且想到和这个起源完全相反的形式上去了。
最后,同作为剩余价值的独立源泉的资本相并列的,是土地所有权,它所起的作用是限制平均利润,并把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移到这样一个阶级手里,这个阶级既不亲自劳动,又不直接剥削工人,也不象生息资本那样可以找到一些在道义上宽慰自己的理由,比如说,贷放资本要冒风险和作出牺牲。在这里,因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好象不是直接和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而是直接和一个自然要素(土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互相异化和硬化的形式就完成了,内部联系就最终割断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被掩盖起来了,而这正是由于和生产过程的不同物质要素结合在一起的生产关系已经互相独立化了。
在资本—利润(或者,更好的形式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中,在这个表示价值和一般财富的各个组成部分同财富的各种源泉的联系的经济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古典经济学把利息归结为利润的一部分,把地租归结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使这二者在剩余价值中合在一起;此外,把流通过程当作单纯的形态变化来说明;最后,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把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劳动;这样,它就把上面那些虚伪的假象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这种独立化和硬化,把这种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日常生活中的这个宗教揭穿了。这是古典经济学的伟大功绩。然而,甚至古典经济学的最优秀的代表,——从资产阶级的观点出发,必然是这样,——也还或多或少地被束缚在他们曾批判地予以揭穿的假象世界里,因而,都或多或少地陷入不彻底性、半途而废和没有解决的矛盾中。另一方面,实际的生产当事人对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些异化的不合理的形式,感到很自在,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因为他们就是在这些假象的形式中活动的,他们每天都要和这些形式打交道。庸俗经济学无非是对实际的生产当事人的日常观念进行训导式的、或多或少教条式的翻译,把这些观念安排在某种合理的秩序中。因此,它会在这个消灭了一切内部联系的三位一体中,为自己的浅薄的妄自尊大,找到自然的不容怀疑的基础,这也同样是自然的事情。同时,这个公式也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
在描述生产关系的物化和生产关系对生产当事人的独立化时,我们没有谈到,这些联系由于世界市场,世界市场行情,市场价格的变动,信用的期限,工商业的周期,繁荣和危机的交替,会按怎样的方式对生产当事人表现为不可抗拒的、自发地统治着他们的自然规律,并且作为盲目的必然性对他们发生作用。我们没有谈到这些问题,是因为竞争的实际运动不在我们的研究计划之内,我们只需要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组织,在它的可说是理想的平均形式中表现出来。
在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下,这种经济上的神秘化主要只同货币和生息资本有关。按照事物的性质来说,这种神秘化在下述场合是被排除的:第一,生产主要是为了使用价值,为了本人的直接需要;第二,例如在古代和中世纪,奴隶制或农奴制形成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在那里,生产条件对生产者的统治,已经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所掩盖,这种关系表现为并且显然是生产过程的直接动力。在原始共产主义占统治地位的原始公社中,甚至在古代的城市公社中,公社本身及其条件表现为生产的基础,而公社的再生产表现为生产的最终目的。甚至在中世纪的行会制度中,无论资本还是劳动都不是不受束缚的。相反,它们的关系由公会制度,由各种与这种制度相联系的关系,各种与这些关系相适应的关于职业义务、师徒制度等等的观念所决定。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手稿到此中断。}
第四十九章 关于生产过程的分析
我们在以下的研究中可以把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区别撇开不说,因为象在这里所作的那样,当我们考察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产品的价值时,这种区别就不存在了。
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不外是商品剩余价值的各个特殊部分所采取的独特形式。剩余价值的大小,是剩余价值可以分割成的各个部分的总和的界限。因此,平均利润加上地租就等于剩余价值。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剩余劳动,从而一部分剩余价值,有可能不直接加入平均利润的平均化过程;这时,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就根本不会在商品的价格中表现出来。不过,第一,这种情况将会由于下述事实得到补偿:或者是在低于价值出售的商品形成不变资本的要素时,利润率会提高,或者是在低于价值出售的商品作为个人消费品加入作为收入来消费的那部分价值时,利润和地租会表现为更多的产品。第二,这种情况在平均运动中会抵销。无论如何,即使商品价格中没有表现出来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在形成价格时消失了,平均利润加上地租的总和在其正常形式上决不会大于全部剩余价值,虽然会小于全部剩余价值。它的正常形式是以与劳动力的价值相适应的工资为前提的。甚至垄断地租,只要它不是对工资的扣除,因而不形成任何特殊的范畴,它就必然间接地总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虽然它不象级差地租那样,是包含地租的那种商品本身的价格超过商品本身的生产费用的余额;也不象绝对地租那样,是包含地租的那种商品本身的剩余价值超过商品本身的按平均利润计算的剩余价值部分的余额,但毕竟是同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行交换的其他商品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平均利润加上地租的总和,决不会大于分成这两部分而在这种分割以前就已存在的量。因此,不管商品的全部剩余价值,即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剩余劳动,是否都在商品的价格中得到实现,这对我们的研究来说是没有关系的。由于劳动生产力的不断变动,生产某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量也会不断变动,在这种情况下,有一部分商品总是要在不正常的条件下生产出来,总是要低于自己的个别价值出售,单是由于这一原因,剩余劳动就已经不会全部实现。但无论如何,利润加上地租等于全部已实现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而对我们这里的研究来说,已实现的剩余价值可以看作同全部剩余价值相等;因为利润和地租就是已实现的剩余价值,总的说来,也就是加入商品价格的剩余价值,因而实际上也就是形成这个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全部剩余价值。
另一方面,工资,即收入的第三个独特形式,总是等于资本的可变组成部分,即不是用于劳动资料,而是用来购买活劳动力,用来支付工人的报酬的组成部分。(靠人们花费收入来得到报酬的那种劳动,是从工资、利润或地租中得到报酬的,因而它不形成它作为报酬得到的那些商品的价值部分。因此,在分析商品价值及其分割成的各个组成部分时,这种劳动可以不必考察。)这是工人的总工作日中用来再生产可变资本价值,从而再生产劳动价格的那部分工作日的物化,是工人用来再生产他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或他的劳动的价格的那部分商品价值。工人的总工作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人为了再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必须完成的劳动量;这是他的总劳动中的有酬部分,是他的劳动中为维持他自己和再生产他自己所必要的部分。工作日中整个其余的部分,是工人在他的工资价值中实现的劳动以外完成的全部超额劳动量,这是剩余劳动,是无酬劳动,表现为他的全部商品生产得到的剩余价值(因而表现为超额的商品量);这个剩余价值又分为几个名称不同的部分,分为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
可见,商品总价值中代表工人在一天或一年内所追加的总劳动的那部分,即年产品中由这个劳动所创造的总价值,分为工资价值、利润和地租。因为,这个总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无酬的剩余劳动,工人通过必要劳动创造出作为报酬支付给自己的产品价值部分即工资,通过无酬的剩余劳动创造出代表剩余价值的产品价值部分,而这一部分后来又分为利润和地租。除了这个劳动之外,工人没有完成任何劳动;除了这个采取工资、利润、地租形式的产品总价值之外,工人没有创造任何价值。年产品中体现工人在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的那个价值,等于工资(或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又分为利润和地租的形式。
因此,年产品的总价值中由工人在一年内创造的那部分价值,表现为三种收入的年价值总额,也就是表现为工资价值、利润和地租。因此很明显,在一年所创造的产品价值中没有再生产出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因为工资只等于生产中预付的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地租和利润只等于剩余价值,即超过预付资本的总价值(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可变资本的价值)而生产的价值余额。转化为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不是作为收入来消费,而是被用于积累,这种情况与我们这里要解决的困难完全没有关系。其中作为积累基金积蓄下来的部分,是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而不是用来补偿旧的资本,——既不补偿旧资本中投在劳动力上面的组成部分,也不补偿旧资本中投在劳动资料上面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这里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假定,收入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困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各种收入(工资、利润、地租)所消费的年产品的价值中,包含一个等于加入年产品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部分。年产品,除了包含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和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以外,还包含这样一个价值部分。因此,年产品的价值=工资+利润+地租+C(代表不变价值部分)。只同工资+利润+地租相等的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价值等于(工资+利润+地租)+C的产品呢?一年内生产的价值,怎么能够买到一个比这个价值本身有更大价值的产品呢?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不变资本中没有加入产品的部分,因而在商品的年生产之后仍然继续存在,但是价值已经减少的部分撇开不说,也就是,如果我们把那个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固定资本暂时撇开不说,那末,预付资本中以原料和辅助材料形式存在的不变部分,就会完全加入新产品,劳动资料的一部分会完全消费掉,而另一部分只是部分地消费掉,因此,它的价值只有一部分会在生产中消费掉。所有这些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都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补偿。假定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特别是劳动生产力不变,它就要花费同以前一样多的劳动量来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必须用一个相等的价值来得到补偿。如果不是这样,再生产本身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进行。但是,谁应当去完成这种劳动,又是谁完成这种劳动的呢?
关于第一个困难:谁应当支付产品中包含的不变价值部分,并且用什么来支付?这里的前提是,在生产中消费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会作为产品价值部分再现出来。这个前提和第二个困难的前提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在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已经指出:单纯新劳动的追加,虽然不是再生产旧的价值,而只是给旧的价值创造一个追加额,只是创造一个追加的价值,但同时会把旧的价值保存在产品中;这种旧价值的保存,并不是由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不是由于一般劳动,而是由于执行某种职能的生产劳动。因此,为了在收入即一年内创造的全部价值借以花费的那些产品中保存不变部分的价值,并不需要任何追加劳动。但是,为了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两方面补偿过去一年已经消费的不变资本,当然需要新的追加劳动。没有这种补偿,再生产就根本不可能继续进行。
新追加的全部劳动表现为一年内新创造的价值,而这种价值又会分解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因此,一方面,没有留下任何多余的社会劳动,可以用来补偿已经消费的、一部分必须在实物和价值两方面再生产出来、一部分只需要在价值方面(只就固定资本的损耗来说)再生产出来的不变资本。另一方面,每年由劳动创造出来的,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并以这些形式来花费的价值,不足以支付或购买年产品中除了这些收入的价值之外还必然包含的不变资本部分。
我们看到,这里提出的问题已经在第二卷第三篇考察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时解决了。我们在这里回过来谈这个问题,首先是因为在那里剩余价值还没有在它的收入形式上即利润(企业主收入加上利息)和地租形式上加以阐明,因而还不能在这些形式上加以研究;其次还因为正是在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分析上,包含着一个从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令人难以置信的错误。
在那里,我们把全部资本分成两大部类:第I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第II部类生产个人消费资料。某些产品(例如马、谷物等)既可以供个人消费又可以用作生产资料的事实,丝毫也不会排除这种分类的绝对正确性。这种分类实际上不是假说,而只是事实的表现。我们拿一个国家的年产品来说。这个产品的一部分,尽管它能够充当生产资料,却进入个人消费。这是工资、利润和地租花费在上面的产品。这个产品是社会资本的一定部类的产品。这种资本本身也可能生产属于第I部类的产品。只要这样做,那末,属于第I部类的供生产消费的产品的部分,就不是由这个资本中耗费在第II部类产品即真正属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上的部分提供的。第II部类的全部产品,即进入个人消费的全部产品,从而收入花费在上面的全部产品,是耗费在它上面的资本加上所生产的余额的存在形式。因此,它是只投在消费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产品。同样,年产品中充当再生产资料(原料和劳动工具)的第I部类,尽管在实物形式上也能够充当消费资料,但它是只投在生产资料生产上的资本的产品。构成不变资本的绝大部分产品,从物质方面来看也是处在不能进入个人消费的形式上。即使它能够进入个人消费,例如农民可以吃掉他的谷种,可以杀掉他的役畜,经济上的限制作用,也会使农民感到这个部分完全象处在不能消费的形式上一样。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我们在考察这两个部类时,都把不变资本中那个从实物和价值两方面来看与两个部类的年产品无关而继续独立存在的固定部分撇开不说。
在第II部类,——工资、利润和地租就是花费在这个部类的产品上,总之,收入就是耗费在这个部类的产品上,——从价值方面来看,产品也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中已经消耗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第二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中预付的可变资本部分,即支付工资的资本部分的价值;最后,第三个组成部分等于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也就是=利润+地租。第II部类产品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既不能为第II部类的资本家和工人所消费,也不能为土地所有者所消费。它不是他们的收入的部分,它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补偿,而为了能够进行这种补偿,就必须把它卖掉。相反,这个产品的其他两个组成部分,等于这个部类所创造的各种收入的价值,即=工资+利润+地租。
在第I部类,从形式上看,产品是由同样几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但是,在这里形成收入的部分,工资+利润+地租,总之,可变资本部分+剩余价值,并不是在第I部类产品的实物形式上消费,而是在第II部类的产品上消费。因此,第I部类各种收入的价值,必须耗费在第II部类中形成第II部类待补偿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上。第II部类中必须用来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会在它的实物形式上,被第I部类的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消费。他们把他们的收入用在第II部类的这个产品上。另一方面,代表第I部类收入的第I部类的产品,也会在其实物形式上,由第II部类用在生产消费上,因为它会在实物形式上补偿第II部类的不变资本。最后,第I部类消费掉的不变资本部分,会用该部类自己的产品,即由劳动资料、原料、辅助材料等等构成的产品来补偿,这部分地是由于第I部类的资本家互相之间进行交换,部分地是由于这些资本家中的一部分人又可以把自己的产品直接当作生产资料来使用。
让我们再来看看以前的简单再生产的公式(第2卷第20章第II节):
I.4000c+1000v+1000m=6000
II.2000C+500v+500m=3000
=9000
按照这个公式,第II部类的500v+500m=1000会由生产者和土地所有者作为收入来消费;剩下的2000c需要补偿。这个部分会被第I部类的工人、资本家和收租人消费掉,他们的收入=1000v+1000m=2000。这样消费的第II部类的产品,是由第I部类作为收入来消费的,而表现为不能消费的产品的第I部类的收入部分,则由第II部类作为不变资本来消费。因此,剩下来要计算的是第I部类的4000c。这要由第I部类自己的产品=6000,或者不如说=6000-2000来补偿;因为这2000已经转化为第II部类的不变资本了。必须指出,数字当然是任意假定的,因此,第I部类的收入的价值和第II部类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之间的比例,看起来好象是任意的。但是很明显,如果再生产过程正常进行,其他条件不变,因而也把积累撇开不说,那末第I部类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额,就必须等于第II部类的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否则,不是第II部类不能补偿它的不变资本,就是第I部类不能把它的收入由不能消费的形式转化为可以消费的形式。
因此,每年的商品产品的价值,和一个特殊投资部门的商品产品的价值以及任何一个商品的价值完全一样,会分解成两个价值组成部分:一个部分是补偿预付不变资本价值的A,另一个部分是表现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收入形式的B。既然前一个部分A在其他条件不变时,1.决不采取收入的形式,2.总是以资本的形式,而且正是以不变资本的形式流回,所以,后一个部分B会和前一个部分A形成一种对立。但是,后一个组成部分B本身又包含着对立。利润和地租同工资的共同之处在于:三者都是收入的形式。尽管如此,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利润和地租体现着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工资则体现着有酬劳动。产品中代表已经支出的工资的价值部分,即补偿工资的价值部分,在我们假定再生产按相同的规模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的时候,会再转化为工资的价值部分,首先会作为可变资本,作为必须重新预付在再生产上的资本的组成部分流回。这个组成部分执行双重职能。它先以资本的形式存在,并且作为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在工人手里,它转化为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取得的收入,并且作为收入,转化为生活资料并被消费掉。这个双重的过程,是以货币流通作为媒介表现出来的。可变资本要用货币预付,作为工资支付出去。这是它作为资本的第一个职能。它和劳动力相交换,并转化为这种劳动力的表现,即转化为劳动。这是从资本家方面来看的过程。但是第二,工人会用这个货币来购买自己生产的商品产品的一部分,这部分是用这个货币来计量的,并且由工人作为收入来消费。如果我们在想象中把货币流通撇开,那末工人的一部分产品就是以现成资本的形式存在于资本家手中。资本家把这个部分作为资本来预付,把它付给工人以换取新的劳动力;而工人则直接地或者通过同其他商品的交换,把它作为收入来消费。因此,在再生产中要转化为工资,转化为工人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价值,首先以资本的形式,更确切地说,以可变资本的形式,流回资本家手中。它以这种形式流回,是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生产过程本身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断重新再生产出来的一个重要条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必须把总收益和纯收益同总收入和纯收入区别开来。
总收益或总产品是再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把固定资本中曾被使用但是没有消费掉的部分撇开不说,总收益或总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资本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或者,如果我们不是考察单个资本的产品,而是考察社会总资本的产品,那末,总收益等于构成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加上表现为利润和地租的那种剩余产品的物质要素。
总收入是总产品扣除了补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因而,总收入等于工资(或要重新转化为工人收入的产品部分)+利润+地租。但是,纯收入却是剩余价值,因而是剩余产品,这种剩余产品是扣除了工资以后所余下的、实际上也就是由资本实现的并与土地所有者瓜分的剩余价值和由这个剩余价值计量的剩余产品。
我们已经知道,每一个商品的价值,每一个资本的全部商品产品的价值,都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只补偿不变资本;另一部分——虽然其中有一小部分会作为可变资本流回,因而会以资本的形式流回——却要全部转化为总收入,并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这三者的总和就是总收入。我们还知道,一个社会的年总产品的价值也是这样。单个资本家的产品和社会的产品之间的区别只在于:从单个资本家来看,纯收入不同于总收入,因为后者包括工资,前者不包括工资。如果考察整个社会的收入,那末国民收入是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也就是总收入。但是,这也只是一种抽象,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整个社会持有资本主义的观点,认为只有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收入才是纯收入。
但是,如果象萨伊先生那样,认为全部收益,全部总产品,对一个国家来说都可以分解为纯收益,或者同纯收益没有区别,因而这种区别从整个国民的观点来看就不存在了,那末,这种幻想不过是亚当·斯密以来贯穿整个政治经济学的荒谬教条,即认为商品价值最终会全部分解为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样一种教条的必然的和最后的表现。
就每个单个资本家来说,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再转化为资本(这里也撇开再生产的扩大或积累不说),不仅要转化为可变资本(这种资本本身又要再转化为工人的收入,因而要转化为一种收入形式),而且要转化为不变资本(这种资本决不能转化为收入),要认识到这一点自然是非常容易的。最简单地观察一下生产过程,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困难只有当从总体上来考察生产过程的时候才会出现。作为收入即以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消费的(不管是个人消费还是生产消费都一样)全部产品部分的价值,实际上在分析时会完全归结为由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所构成的价值总和,也就是归结为三种收入的总价值,虽然这个产品部分的价值和不加入收入的产品部分的价值完全一样,也包含一个价值部分=C,即这些产品部分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因此,一看就知道,它不可能只包含收入的价值。以上这种情况,一方面在实际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又是同样不可否认的矛盾,这是一个困难。要绕过这个困难,最容易的办法就是断言:商品价值只是在表面上,从单个资本家来看,才包含另外一个和以收入的形式存在的部分不同的价值部分。对一个人表现为收入的东西会对另一个人形成资本这样一句空话,使人们免除了一切更进一步的思考。但是,如果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可以以收入的形式消费,旧资本又怎么能够得到补偿;每一个资本的产品价值怎么能够等于三种收入加上C(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而所有资本的产品价值加起来的总和却等于三种收入加上零的价值总和。当然,这一切好象是无法解决的谜,因此必须这样来解释,即认为这种分析根本不可能发现价格的简单要素;不仅如此,而且只好在恶性循环中无穷无尽地推演下去。结果是,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表现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又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依此类推,以至无穷。商品价值最终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这样一个根本错误的教条,也可以这样来表述:消费者最终必须对总产品的全部价值实际支付。或者这样来表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最终必须同生产者彼此之间的货币流通相等。所有这些论点,都和它们所依据的那个根本论点一样是错误的。
导致这种错误的并且显然是荒谬的分析的各种困难,可以概述如下:
1.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因而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并且也不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资本的每个部分产品的价值,每个商品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不变资本,一个价值部分=可变资本(它转化为工人的工资)和一个价值部分=剩余价值(它后来分为利润和地租)。因此,工人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么能够购买那样一些商品,它们每一个都不仅包含这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而且包含所有这三个组成部分?由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收入源泉加在一起形成的价值总和,怎么能够购买进入这各种收入的获得者的总消费中去的那样一些商品,它们除了包含这三个价值组成部分以外,还包含一个价值组成部分,即不变资本部分?他们怎么能够用一个由三部分构成的价值购买一个由四部分构成的价值?
我们在第二卷第三篇已经作了分析。
2.不理解劳动在追加新价值时,如何和为什么会在新形式上把旧价值保存下来,而不是把这个旧价值重新生产出来。
3.不理解再生产过程从总资本而不是从单个资本来看时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不理解这样一个困难:工资和剩余价值,从而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所实现的产品,怎么能补偿它的不变价值部分,同时又分解为仅限于各种收入的价值;进一步说,新追加劳动的总额既然只实现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二者的价值总和,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在物质和价值两方面怎么能够用新的东西来补偿。主要的困难正在于此,正在于对再生产以及再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从物质性质和价值关系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4.此外,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在剩余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互相独立的各种收入的形式时更会加剧。这个困难就是:收入和资本这两个固定的规定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它们好象只是相对的规定,而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它们就消失了。例如,生产不变资本的第I部类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在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补偿生产消费资料的第II部类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因此,人们可以用这样一种观念来避开困难:对一个人来说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是资本,因此,这些规定和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独立化毫无关系。其次,最终要形成收入借以花费的物质要素即消费资料的那些商品,在一年内要通过不同的阶段,例如毛纱、毛织品。在一个阶段上,它们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在另一个阶段上,它们供个人消费,因而完全加入收入。这样,人们就可以象亚当·斯密一样认为,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一个表面的要素,它会在总的联系中消失。而且,这样就会发生可变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工人用他的工资购买商品中形成他的收入的部分。因此,他同时也就使资本家的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得到了补偿。最后,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产品,会以实物形式或者通过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互相之间的交换而得到补偿;这是一个同消费者毫无关系的过程。忽略了这一点,就会产生一种假象,似乎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全部产品,因而也会补偿不变的价值部分。
5.除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所造成的混乱以外,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各个特殊的、互相独立的并且同各个生产要素有关的收入形式,即转化为利润和地租,还会出现进一步的混乱。人们已经忘记:商品的价值是基础;至于这个商品价值分成各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转化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对这些个别的价值组成部分的关系,并按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这些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利润的平均化即全部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之间的分配,和土地所有权部分地(在绝对地租的场合)对这个平均化过程造成的障碍,会使商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偏离它的个别价值,这种情况也丝毫不会改变价值规律。这种情况只会再影响剩余价值加到不同商品价格上去的增加额,但是不会把剩余价值本身取消,也不会把作为这些不同价格组成部分的源泉的商品总价值取消。
这就是我们将要在下一章考察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同价值来源于它本身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假象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商品的不同价值组成部分,首先会在各种收入上取得独立的形式,并且作为这样的收入,它们不是把商品的价值作为自己的源泉,而是把各个特别的物质生产要素作为自己的源泉。它们同这些生产要素确实有关,不过不是作为价值组成部分,而是作为收入,作为某一类生产当事人即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所有的价值组成部分。现在人们可以设想,这些价值组成部分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分解而成,相反,由于这些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于是形成了这样一个美妙的恶性循环:商品的价值来自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和,而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反过来又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等等。
在再生产的正常状态下,只有一部分新追加的劳动用在不变资本的生产上,因而用在不变资本的补偿上;这就是用来补偿生产消费资料即收入的物质要素时用掉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这种情况会由于这个不变部分不花费第II部类的任何追加劳动而得到平衡。但是,这个不变资本(从已经包含第I部类和第II部类之间的这种平衡的整个再生产过程来看)并不是新追加劳动的产品,尽管这个产品没有这个不变资本就不可能生产出来——这个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会使它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此外,从价值方面来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这个不变资本也可能贬值;但这种情况只与单个资本家有关。)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只体现新追加劳动的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来看)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在这里,这个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单独的业务来管理,这丝毫也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这种基金是收入中既不作为收入来消费也不一定用作积累基金的唯一部分。它是否事实上用作积累基金,或者只是用来补偿再生产上的短缺,取决于偶然的情况。这也是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当然,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通常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再限于它目前的最低水平。除了为那些由于年龄关系还不能参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而从事的剩余劳动以外,一切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都会消失。如果我们想一想社会开始时的情况,那末,当时还不存在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此,也没有任何会把价值加到产品中的不变资本,即在再生产按原有的规模进行时必须由产品在实物形式上并按照不变资本的价值决定的量来补偿的不变资本。但是在那里,自然界已经直接提供了生活资料,起初不需要人们去生产它们。因此,自然界也就使那些只有很少需要必须满足的野蛮人,除了为占有自然界已有的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以外,有时间把另一些自然产物变成弓箭、石刀、独木舟之类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利用还不存在的生产资料来进行新的生产。野蛮人的这个过程,单从物质方面来看,完全相当于剩余劳动再转化为新资本的过程。在积累过程中,剩余劳动的这种产品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而一切新资本都来自利润、地租或收入的其他形式,即来自剩余劳动这一事实,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观念,好象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来自收入。相反,更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由利润到资本的再转化倒是表明了如下事实:不断地以收入形式表现出来的追加劳动,并非用来维持或再生产旧的资本价值,而是只要它不作为收入被消费掉,就用来创造新的剩余的资本。
全部困难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一切新追加的劳动,只要它所创造的价值不归结为工资,就表现为利润,——利润在这里被理解为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说,表现为不要资本家花费任何东西,因而也无须用来为资本家补偿任何预付的东西、补偿任何资本的那种价值。因此,这个价值存在于可供支配的追加财富的形式上,总之,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存在于他的收入的形式上。但是,这个新创造的价值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既可以作为资本来用,也可以作为收入来用。按照它的实物形式来说,它的一部分必须用于生产消费。因此很明显,年追加劳动既创造资本,也创造收入;这一点也表现在积累过程上。但是,用来创造新资本的那部分劳动力(因而,同野蛮人的那部分不是用来获取食物,而是用来制造获取食物的工具的工作日相似),是看不出来的,因为剩余劳动的全部产品首先表现为利润的形式;而这个规定实际上同这个剩余产品本身毫无关系,而只是涉及资本家同他装进腰包的剩余价值的私自关系。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上要分为收入和资本,也就是说,分为消费资料和追加的生产资料。但是,上年留下来的旧的不变资本(把已经受到损失、因而已经相应破坏的部分撇开不说,也就是单就旧资本无须再生产而言,——再生产过程遭到的上述破坏是属于保险的项目),从价值方面来看,并不是由新追加的劳动再生产的。
我们还看到,新追加劳动的一部分总是被吸收来再生产和补偿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尽管这种新追加的劳动只是分解为各种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但在这里有两点被忽视了:1.这个劳动的产品有一部分价值并不是这个新追加劳动的产品,而是已有的并且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因此,代表这个价值部分的产品部分,也不转化为收入,而是以实物形式补偿这个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2.真正代表这个新追加劳动的价值部分,不是在实物形式上作为收入被消费,而是在另一个部门内补偿不变资本,在那里,不变资本被转化成了可以作为收入来消费的实物形式,但是这个实物形式也不完全是新追加劳动的产品。
当再生产按原有规模进行时,每一个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要素,都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相应种类的新物品的补偿,即使不是同样数量和形式的新物品,至少也是同样效率的新物品。如果劳动生产力不变,那末,这种实物形式的补偿,就包含着不变资本在它的旧形式上具有的那个价值的补偿。但是,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了,以致同一物质要素可以用较少的劳动再生产出来,那末,产品价值的一个较小的部分,就能够在实物形式上全部补偿不变部分。这时,余下的部分就可以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或者可以使较大部分的产品采取消费资料的形式,或者使剩余劳动减少。相反,如果劳动生产力降低了,那末,较大部分的产品必须用来补偿旧的资本;剩余产品就会减少。由利润,或一般说来,由剩余价值的任何形式再转化为资本的事实——我们撇开历史规定的经济形式不说,只把这种转化看作新生产资料的单纯形成——表明:劳动者除了要用劳动来获得直接生活资料以外,还要用劳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状况始终会存在。利润转化为资本,无非就是把一部分剩余劳动用来形成新的追加的生产资料。而这一过程会以利润转化为资本的形式出现,无非就是说,支配着这种剩余劳动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至于这种剩余劳动必须首先经过一个表现为收入(而例如在野蛮人那里,它却表现为直接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剩余劳动)的阶段,那也只是说,这种劳动或它的产品,要由非劳动者占有。但是,实际上转化为资本的东西,不是利润本身。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只是表明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不是被资本家当作收入用在个人消费上。实际上这样转化的东西,是价值,是物化劳动,是直接体现这个价值的产品,或者是这个价值先转化为货币、然后交换来的产品。即使是利润再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的这个特定形式,利润,也不是这个新资本的源泉。这时,剩余价值只是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但是,使它变为资本的,并不是这种形式转化。现在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是商品及其价值。但是,对商品价值没有进行支付这一点,——只是由于这一点,这个价值才成为剩余价值,——同劳动的物化,同价值本身毫无关系。
误解在各种形式上表现出来。例如有人认为,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同样包含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个要素。又如有人认为,对一个人来说代表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代表资本,因此,这只是主观的关系。比如说,纺纱业主的棉纱就包含着一个对他来说代表利润的价值部分。因此,如果织布业主购买棉纱,他就把纺纱业主的利润实现了,但是这个棉纱对他自己来说,只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关于收入和资本的关系,除了我们在前面已经作过的说明以外,在这里还应指出:从价值方面来看,作为组成部分同棉纱一起加入织布业主的资本的东西,是棉纱的价值。不管这个价值的各部分对纺纱业主本人来说怎样分解为资本和收入,换句话说,怎样分解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同商品本身的价值决定完全没有关系(撇开平均利润所引起的各种变化不说)。在这里,背后总是隐藏着这样一种看法:利润或一般剩余价值,是超过商品价值的余额,只有通过抬高价格、互相欺诈和让渡利润才能产生出来。在生产价格或者甚至商品价值得到支付时,表现为商品出售者收入形式的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得到支付。不言而喻,这里谈的不是垄断价格。
其次,说构成不变资本的各个商品组成部分,象一切其他商品价值一样,可以归结为各个价值部分,这些价值部分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说会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这不过是下面这样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一切商品价值都只是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是,我们已经在第一卷中指出,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妨碍任何一个资本的商品产品分割为各个单独的部分,其中一部分只代表不变资本部分,另一部分只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部分只代表剩余价值。
施托尔希下面这段话,也表达了许多其他人的意见。他说:
“形成国民收入的各种可出售的产品,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考察:在对个人的关系上应看作价值;在对国民的关系上应看作财富;因为国民的收入,不是象个人的收入那样,按照它的价值来估计,而是按照它的效用,或者说按照它所能满足的需要来估计。”(《论国民收入的性质》第19页)
第一,把一个在价值上建立起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
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现在并没有放到更重要的地位。
第五十章 竞争的假象
以上已经指出,商品的价值或由商品总价值调节的生产价格,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
1.补偿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也就是代表生产商品时以生产资料的形式用掉的过去劳动的价值部分;一句话,就是加入商品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或价格。在这里,我们从来不是说单个商品,而是说商品资本,即资本产品在一定期间例如一年内借以表现的形式,单个商品只是商品资本的要素,单个商品的价值也同样分割为这些组成部分。
2.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这部分计量工人的收入,对工人来说,转化为工资;因此,工人就是在这个可变价值部分上再生产他的工资的;总之,在商品生产中新加到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上去的劳动的有酬部分,就是体现在这个价值部分上。
3.剩余价值,即商品产品中体现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这个最后的价值部分,又采取各种独立的形式,这些形式同时又是收入的形式:资本利润(资本本身的利息,和资本作为职能资本的企业主收入)和地租(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一同发生作用的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的形式。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即不断采取工资(它总是要先通过可变资本的形式)、利润和地租这些收入形式的价值部分,和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的区别在于:由新加到不变部分即商品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所物化成的全部价值,都属于这个价值部分。如果把不变价值部分撇开不说,这样说是正确的:商品价值就其代表新加入的劳动来说,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形成三种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在加到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场合,不言而喻,这些都是价值的部分。当然,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存在于体现这个价值的直接产品中,即存在于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如纺纱业的工人和资本家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棉纱中。但是实际上,它们体现在这个产品中,和体现在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商品中或物质财富的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组成部分中是一样的,不多也不少。并且,工资实际是用货币支付的,也就是说,是用纯粹的价值表现支付的;利息和地租也是这样。对资本家来说,他的产品转化为纯粹的价值表现,的确非常重要;在分配上,这种转化已经成为前提。这些价值是由某种产品或商品的生产产生的,但它们是否再转化为相同的产品或商品,工人是买回他直接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还是购买别人的不同种劳动的产品,这与问题本身没有关系。洛贝尔图斯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绞脑汁是徒劳无益的。】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即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特殊的、以前已经说明过的规律决定的。但是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是独立的、构成价值的要素,说商品的价值(如果把不变部分撇开不说)就是由这些要素结合而成,却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说它们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是错误的。【“只要指出这样一点就够了:调节原产品和工业商品的价值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各种金属;金属的价值不取决于利润率,不取决于工资率,也不取决于为矿山而支付的租金,而是取决于获得金属并把它运上市场所必需的劳动总量。”(李嘉图《原理》第3章第77页)】
我们立即可以看出这里的区别。
假定资本500的产品价值=400c+100v+150m=650;这150m再分为利润75+地租75。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我们再假定,这个资本具有平均构成,因而它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是一致的;当我们把这个单个资本的产品当作总资本中一个和它的量相适应的部分的产品来看时,这种一致性总是会产生的。
在这里,由可变资本计量的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0%;按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占预付资本的30%,即利润占15%,地租占15%。商品中由新加入的劳动物化成的整个价值部分,等于100v+150m=250。它的量与它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没有关系。我们从这几个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看到,用货币100,比如说100镑来支付的劳动力,会提供一个体现为250镑货币额的劳动量。从这里我们看到,工人所完成的剩余劳动,等于他为自己所完成的劳动的11/2倍。如果工作日=10小时,他就是为自己劳动4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因此,被付给100镑的工人的劳动,体现在250镑的货币价值中。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不外就是这250镑价值。这就是新加到生产资料价值400上的全部价值。因此,这样生产的、由其中物化劳动的量决定的商品价值250,就形成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能以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从这个价值取出的份额的界限。
假定一个有机构成相同,也就是说,所使用的活的劳动力和所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比率相同的资本,不得不为同样推动不变资本400的劳动力支付150,而不是支付100镑;再假定利润和地租也按不同的比例来分配剩余价值。因为已经假定150镑的可变资本,和以前100镑的可变资本推动同量的劳动,所以,新生产的价值仍旧=250,总产品的价值也仍旧=650。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是400c+150v+100m;并且这100m也许要分为利润45和地租55。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比例极不相同;全部预付资本的量也不相同,虽然它所推动的劳动总量还是一样。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73/11%,利润占预付资本的82/11%,地租占预付资本的10%;因此,全部剩余价值略多于预付资本的18%。
由于工资的提高,总劳动中的无酬部分改变了,因而剩余价值也改变了。在10小时的工作日中,工人为自己劳动6小时,而只为资本家劳动4小时。利润和地租的比例也不同了。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按改变了的比例进行分配。最后,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仍旧不变,而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增加了,所以,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会表现为一个减少得更多的总利润率。在这里,我们把总利润率理解为全部剩余价值对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
工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的变动,不管调节这些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的各种规律会起什么作用,总只能在新创造的商品价值250所划定的界限内进行。只有在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时,才会产生例外。这不会使规律有丝毫改变,只不过使研究复杂化。因为,在这种场合,如果我们只考察产品本身,不同的就只是剩余价值的分割;但是,如果我们考察它和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相对价值,区别就只在于,其他商品里包含的剩余价值,将会有一部分转移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
扼要地复述一下:
┌────────────────┬───┬─────┬────┐
│ 产品的价值│新价值│剩余价值率│总利润率│
├────────────────┼───┼─────┼────┤
│第一种情形:400c+100v+150m=650│ 250│150%│30%│
│第二种情形:400c+150v+l00m=650│ 250│662/3%│182/11%│
首先,剩余价值比以前减少三分之一,由150减为100。利润率下降略多于三分之一,由30%下降到18%,因为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要按已经增加的全部预付资本来计算。但它并不和剩余价值率按相同的比例下降。剩余价值率由150/100下降到100/150,即由150%下降到662/3%,而利润率只由150/500下降到100/550,即由30%下降到182/11%。因此,利润率按比例来说比剩余价值量下降得多,但比剩余价值率下降得少。其次,我们看到,如果使用的劳动量和以前相同,尽管预付资本由于它的可变部分的增加而增大,产品的价值和总量却仍旧不变。预付资本的这种增大,对一个开始新营业的资本家来说,确实是件令人不安的事情。但是,从整个再生产来看,可变资本的增加只不过表示,在由新加入的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中,要有一个较大的部分转化为工资,因而要首先转化为可变资本,而不是转化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因此,产品的价值仍旧不变,因为它一方面受不变资本价值400的限制,另一方面受一个体现新加入的劳动的数字250的限制。这二者都没有改变。这个产品,只要它本身再加入不变资本,就会和以前一样,在同一价值量中,代表同样大的使用价值量;因此,同一数量的不变资本要素保持着相同的价值。如果工资提高不是因为工人得到自己劳动的一个较大的部分,而是相反,工人得到自已劳动的一个较大的部分,是因为劳动生产率已经降低,那末,情况就会不同。这时,体现同一劳动即有酬劳动加上无酬劳动的总价值仍旧不变;但体现这个劳动量的产品量将会减少,因而产品的每个相应部分的价格就会提高,因为每个部分代表了更多的劳动。已经提高的工资150不会比以前的工资100代表更多的产品;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100,和以前相比,也只代表以前100所代表的产品或使用价值量的2/3,或662/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产品加入不变资本,不变资本就会变贵。但这不是工资提高的结果,相反,工资提高是商品变贵的结果,是同量劳动的生产率降低的结果。这里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工资提高使得产品变贵;但实际上,工资的提高,并不是商品价值变化的原因,而是这种变化的结果,而商品价值的变化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所引起的。
相反,如果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使用的同一劳动量仍旧体现为250,但劳动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提高了或降低了,那末,同量产品的价值就会按同一数量提高或降低。450c+100v+150m使产品价值=700;而350c+100v+150m则使同量产品的价值只等于600,而不是等于以前的650。因此,如果推动同量劳动的预付资本增加了或减少了,而这种增加或减少是由于不变资本部分价值量发生变化,那末,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产品的价值就会提高或降低。相反,如果预付资本的增加或减少,是由于在劳动生产力保持不变时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量发生变化,那末,产品的价值就仍旧不变。不变资本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不会由相反的运动得到补偿。可变资本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前提下,会由剩余价值的相反的运动得到补偿,以致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由劳动新加到生产资料上的、新体现在产品中的价值仍旧不变。
相反地,如果可变资本或工资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是商品涨价或跌价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这种投资所使用的劳动的生产率降低或提高的结果,那就会影响产品的价值。不过在这里,工资的涨落,不是原因,而只是结果。
与此相反,如果在上例中,在不变资本400c保持不变时,由100v+150m到150v+100m的变化,即可变资本的提高,不是该特殊部门例如纺纱业中劳动生产力降低的结果,而是为工人提供食物的农业中劳动生产力降低的结果,从而是这些食物变贵的结果,那末,产品的价值就保持不变。650的价值,就会和以前一样体现在同一数量的棉纱中。
其次,从以上的说明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在那些以产品供工人消费的生产部门内,由于节约等等,不变资本的支出减少了,那末,这就会和所使用的劳动本身的生产率直接提高一样,引起工资的减少,因为这会使工人的生活资料便宜,从而引起剩余价值增加。因此,在这里,利润率的增长有双重原因:一是不变资本的价值减少,二是剩余价值增加。在考察剩余价值到利润的转化时,我们曾假定工资不是降低,而是保持不变,因为在那里,我们要撇开剩余价值率的变动来研究利润率的变动。此外,我们在那里说明的规律是普遍的规律,并且这些规律也适用于不提供工人消费的产品的、因而其产品的价值变化对工资没有影响的各种投资。
因此,每年由新加的劳动新加到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化并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不会改变价值本身的界限,不会改变分为这些不同范畴的价值总和,就同这各个部分之间互相比例的变化不会改变它们的总和,不会改变这个既定的价值量一样。100这个既定数始终是100,而不管它是分为50+50,还是20+70+10,还是40+30+30。产品中分割为这几种收入的价值部分,完全和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一样,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在各该场合商品中物化的劳动量决定的。因此,第一,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商品价值量是已定的,也就是说,商品各价值部分的总和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第二,就各个范畴本身来说,它们的平均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也是已定的。工资是各个范畴的这种界限的基础。一方面,工资由自然规律调节;工资的最低限度是由工人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时身体上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最低限度规定的,也就是由一定量的商品规定的。这些商品的价值是由它们的再生产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从而是由新加到生产资料上的那部分劳动决定的,或者是由工作日中工人为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的等价物所需要的部分决定的。比如工人每天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6小时的平均劳动,工人就必须每天平均为自己劳动6小时。他的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和这个身体最低限度是不一致的;气候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劳动力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同;它不仅取决于身体需要,而且也取决于成为第二天性的历史上发展起来的社会需要。但在每个国家,在一定的时期,这个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工资都是一个已定的量。因此,其他一切收入的价值就有了一个界限。这个价值总是等于体现总工作日(在这里,它和平均工作日相一致,因为它包括社会总资本所推动的劳动总量)的价值减去总工作日中体现工资的部分。因此,这个价值的界限是由无酬劳动所借以表现的价值的界限决定的,也就是由这个无酬劳动的量决定的。如果工人为再生产自己的工资价值所必需的工作日部分的最后界限,是他的工资的身体最低限度,那末,工作日的另一部分——代表他的剩余劳动的部分,即表示剩余价值的价值部分——的界限,就是工作日的身体最高限度,即工人在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的情况下每天一般可以提供的劳动时间的总量。因为在当前的探讨中,说的是每年新加入的总劳动借以体现的价值的分配,所以在这里,可以把工作日看成是一个不变量,并且假定它是一个不变量,而不管它会或多或少地偏离它的身体最高限度。因此,形成剩余价值并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部分的绝对界限是已定的,是由工作日的有酬部分以外的无酬部分决定的,因而是由总产品中体现这个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决定的。如果我们象我已经做过的那样,把这些界限所决定的并且按全部预付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叫作利润,那末,这个利润按绝对量来说,就等于剩余价值,因而它的界限也和剩余价值的界限一样,都是按照规律来决定的。但利润率的高度,也是一个要保持在确定的、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界限以内的量。利润率是全部剩余价值对生产上预付的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如果资本=500(假定单位是百万),剩余价值=100,那末20%就是利润率的绝对界限。社会利润按这个比率在不同生产部门的投资之间进行分配,就产生偏离商品价值的生产价格,即实际上起调节作用的平均市场价格。但是这种偏离,既没有使价值决定价格的性质消失,也没有使利润的合乎规律的界限消失。每一个新经济的崛起,或每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都意味着该新生产部门的利润还没有完全被平均化,存在类似地租但归资本家所有的超额利润,尽管它已经影响到利息率和股票的价格,从而使股市走牛并影响到其它生产部门。而一旦投资的增加使得该新生产部门的利润与其它生产部门的利润基本平均化以后,经济发展和股市就都恢复了平静。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商品时用掉的资本加上包含在商品中的剩余价值,商品的生产价格则等于生产商品时用掉的资本k加上按一般利润率归它的剩余价值,例如按生产该商品所预付的资本(包括已经用掉的资本和单纯使用的资本)加上20%。但是这个20%的追加额本身,是由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和这个剩余价值同资本价值的比率决定的,因此它是20%,不是10%,也不是100%。因此,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并没有取消利润的界限,只是改变了它在构成社会资本的各个不同的特殊资本之间的分配,按照这些资本在这个总资本中所占的价值部分,把它均等地分配给这些资本。市场价格固然会高于或低于这个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但是这些变动会互相抵销。如果我们考察较长时期的物价表,把商品实际价值因劳动生产力变动而发生变化的情况和生产过程因自然事故或社会事故而受到干扰的情况撇开不说,我们将感到惊奇的是:第一,各次偏离的界限比较狭窄,第二,这各次偏离的平衡具有规律性。在这里,我们也将发现凯特勒在社会现象上论证过的那种起调节作用的平均数的统治作用。如果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没有遇到障碍,地租就都是级差地租,也就是说,地租就以这种超额利润的平均化为限,这种超额利润本来是由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给予一部分资本家的,而现在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因此,在这里,地租的确定的价值界限,就是一般利润率对生产价格的调节所引起的个别利润率的偏离。如果土地所有权阻碍商品价值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并占有绝对地租,那末,绝对地租就会受到土地产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因而受到土地产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应归各个资本的利润而形成的余额的限制。这个差额于是形成地租的界限;地租仍然只是已定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的确定部分。
最后,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特别是遇到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那末,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末,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下,这种商品就会提高工资,并从而减少剩余价值。它也可能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但只是工资要高于身体最低限度。这时,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即工人由于同量劳动而得到的使用价值的量)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垄断价格能够在什么界限内影响商品价格的正常调节,是可以确定和准确计算出来的。
因此,正如新加入的、一般会分解为收入的商品价值的分割,会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工资和剩余价值之间的比率上遇到既定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一样,剩余价值本身在利润和地租间的分割,也会在那些调节利润率平均化过程的规律上遇到这种界限。就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来说,平均利润本身就是二者合在一起的界限。平均利润提供一定量的价值由它们去分割,并且也只有这个量能够由它们去分割。在这里,一定的分割比率具有偶然性,这就是说,完全要由竞争关系来决定。在其他场合,供求相抵等于消除市场价格同它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偏离,即等于消除竞争的影响,而在这里,竞争则是唯一的决定的要素。为什么呢?因为同一个生产因素即资本,必须把归它所有的剩余价值部分,在这个生产因素的两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割。至于平均利润的分割在这里没有确定的合乎规律的界限,这并不会使它作为商品价值部分所具有的界限消失;就象一个企业的两个股东,由于各种不同的外在条件而不等地分配利润,这丝毫不会影响这个利润的界限一样。
因此,如果商品价值中体现新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的劳动的部分,会分解成以收入形式取得互相独立的形式的不同部分,但决不因此就得出结论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这样的构成要素,它们的结合或总和会产生出商品本身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自然价格”,“必要价格”),因而,商品价值,在扣除不变价值部分后,不是一个原始的会分成这三部分的统一体,相反,这三部分中任何一部分的价格都已经独立决定,只要把这三个独立的量相加,就形成商品的价格。实际上,商品价值是一个已定的量,不管工资、利润、地租的相对量如何,商品价值总是它们的全部价值的整体。而按照上述错误的见解,工资、利润、地租是三个独立的价值量,它们的总量产生、限制和决定商品价值量。
首先,很清楚,如果工资、利润、地租构成商品的价格,那末,这种情况既适用于商品价值中的不变部分,也适用于商品价值中体现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其余部分。因此,这里可以完全不考虑这个不变部分,因为构成这个不变部分的各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归结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的总和。正如已经指出的,这种见解甚至否认这样一个不变价值部分的存在。
其次,很清楚,价值的概念在这里完全消失了。剩下的只是如下意义上的价格的观念: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给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货币是什么呢?货币不是物,而是价值的一定的形式,因而又以价值为前提。因此,我们就说,用一定量的金或银来支付这些生产要素,或者说,使这些生产要素在头脑中和一定量的金或银相等。但金银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本身也是商品(启蒙经济学家以有这种认识而感到骄傲)。因此,金银的价格,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工资、利润和地租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来决定工资、利润和地租,因为作为它们的等价物用来对它们进行估价的金银的价值,正是应该首先由它们决定,而不取决于金银,也就是说,不取决于任何一种正好是上述三因素的产物的商品价值。因此,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在于它们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那不过是说,它们与一定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相等。
我们首先拿工资来说。因为,即使按照这种见解,我们也必须从劳动开始。工资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即工资的市场价格围绕着波动的那个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不妨说,这是由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但这里说的是对劳动力的什么样的需求呢?说的是资本提出的需求。因此,对劳动的需求就等于资本的供给。为了要说资本的供给,我们首先必须知道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拿它的最简单的表现来说,是由货币和商品构成的。但货币不过是商品的一种形式。因此,资本是由商品构成的。但是,按照假定,商品价值首先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价格即工资决定的。在这里,工资是前提,并且被看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于是,这个价格要由所提供的劳动对资本的比例来决定。资本本身的价格等于构成资本的商品的价格。资本对劳动的需求等于资本的供给。资本的供给等于有一定价格的商品量的供给,这个价格首先由劳动的价格调节,劳动的价格,又等于交换工人的劳动时付给工人的构成可变资本的那部分商品的价格;构成这个可变资本的商品的价格,首先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因为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以资本为前提来决定工资,因为资本本身的价值是由工资参与决定的。
此外,把竞争带到问题中来,丝毫也不能帮助我们。竞争使劳动的市场价格提高或降低。假定劳动的需求和供给相抵,那末工资又由什么决定呢?由竞争决定。但我们正好假定不再由竞争决定,竞争已经由于它的两种相反的力量的平衡而不起作用。我们正是要找出工资的自然价格,即不由竞争调节而是反过来调节竞争的劳动价格。
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说劳动的必要价格由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来决定。但这种生活资料也是有价格的商品。因此,劳动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而生活资料的价格,同所有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首先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因此,由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劳动价格,还是要由劳动价格决定。劳动价格是由劳动价格决定的。换句话说,我们不知道劳动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在这里,劳动一般来说有价格,是因为它被当作商品。因此,要谈劳动价格,我们就必须知道价格究竟是什么。但用这种方法,我们恰恰无法知道价格究竟是什么。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假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就是按这种令人满意的方法决定的。但形成商品价格的第二要素的平均利润,即每个资本在正常条件下的利润又是怎样的呢?平均利润必须由平均利润率决定;平均利润率又是怎样决定的呢?由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决定吗?但这种竞争已经以利润的存在为前提。它假定同一个生产部门或不同的生产部门有不同的利润率,因而有不同的利润。竞争之所以能够影响利润率,只是因为它影响商品的价格。竞争只能使同一个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以相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并使不同生产部门内的生产者按照这样一个价格出售商品,这个价格使他们得到相同的利润,得到加到已经部分地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的同一比例的加价。因此,竞争只能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要使不等的利润率平均化,利润作为商品价格的要素必须已经存在。竞争不创造利润。利润的水平,在平均化过程发生的时候已经确立。竞争不过使它提高或降低,但并不创造它。并且,当我们说必要利润率时,我们正是想要知道那种不以竞争的运动为转移却反而调节竞争的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在互相竞争的资本家势均力敌的时候出现的。竞争可以造成这种均势,但不能造成在这种均势形成时出现的利润率。当这种均势形成的时候,一般利润率为什么会是10%、20%或100%呢?是由于竞争吗?正好相反,竞争消除了那些造成与10%或20%或100%相偏离的原因。它带来一个商品价格,按照这个价格,每个资本都按照它的量提供相同的利润。但这个利润本身的量与竞争无关。竞争只是把一切偏离不断地化为这个数量。一个人和另一些人竞争;竞争迫使他和另一些人一样按同一商品价格出售商品。但这个价格为什么是10或20或100呢?
这样,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把利润率,从而利润,解释为一个以无法理解的方式决定的、加到在此之前已经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去的加价。竞争告诉我们的唯一的一点是,这个利润率必须是一个已定的量。但我们在说一般利润率和利润的“必要价格”之前,就已经知道这一点了。
把这个荒谬的推论过程搬到地租上来重新探讨一番,是完全不必要的。无须重新探讨就可以看到,如果把这个过程多少贯彻下去,就会使利润和地租表现为由一些无法理解的规律决定的、加到首先由工资决定的商品价格上的单纯加价。一句话,竞争必须说明经济学家所不理解的一切东西,其实正好相反,经济学家必须说明竞争。在今天则是,偏好和效用必须说明经济学家所不理解的一切东西,其实正好相反,经济学家必须说明偏好和效用。
在这里,如果我们把认为利润和地租这两个价格组成部分是由流通创造出来,即通过出售产生的这种幻想撇开不说,——而流通永远不会提供没有事先给予它的东西,——那末,事情就可以简单地归结为:
假定一个商品由工资决定的价格=100;利润率为工资的10%,地租为工资的15%。这样,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决定的商品价格就=125。这个25的加价不可能由商品的出售产生。因为所有互相出售商品的人,每人都把只值工资100的商品,按125卖给对方,结果就象大家都按100来卖一样。因此,这个行为必须脱离开流通过程来考察。
如果三者来分那个现在值125的商品本身,——假定资本家先按125把商品卖出,然后把100付给工人,把10付给自己,把15付给地租所得者,这并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工人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4/5=100。资本家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2/25,地租所有者就会得到价值和产品的3/25。在资本家是按125而不是按100来出售的时候,他也只是把体现工人劳动的产品的4/5给工人。如果他给工人80,留下20,把其中的8归自己,12归地租所有者,那情况也完全一样。这时,他似乎是按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的,因为这些加价事实上只是一些和商品价值(按照假定已经由工资价值决定)无关的提高。这是通过迂回的道路说明,按照这个见解,工资这个词,即100,等于产品的价值,也就是说,等于体现这个一定量劳动的货币额;但是这个价值又不同于实际工资,因此它留下一个余额。不过,这个余额在这里是由于名义上的加价产生的。因此,如果工资等于110,不是=100,利润就必须=11,地租就必须=161/2,因而商品的价格也必须=1371/2。比例仍旧不变。但是,因为分配总是通过工资的百分之几的名义上的加价而实现的,所以价格会随工资而涨落,在这里,工资首先被假定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然后又和它区别开来。实际上,这是通过毫无概念的迂回道路把问题归结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工资的价值则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价值超过工资的余额形成利润和地租。
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这个既定的、由物化在商品产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独立的、互不相关的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组成部分。这种分割,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可以看到的表面上,因而也在那些局限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表面现象的当事人的观念中,总是颠倒地表现出来。
假定某一个商品的总价值=300,其中200是商品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变资本要素的价值。这样,剩下的100则作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加到这个商品上的新价值的总额。这个新价值100,就是可以用来分为这三种收入形式的一切。我们假定工资=x,利润=y,地租=z,那末,在我们所说的场合,x+y+z的和就总是=100。但在工业家、商人和银行家的观念中,以及在庸俗经济学家的观念中,事情则完全不是这样。在他们看来,不是商品扣除它生产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的价值=100,然后这100分为x、y、z。在他们看来,商品的价格只是由不以商品的价值为转移的并且互相独立地决定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量合在一起构成的,因此,x、y、z中每一个都是独立地提供和决定的,并且,这几个价值量的总和,不管可能大于100还是小于100,形成商品本身的价值量,商品本身的价值量就是由这几个形成商品价值的要素相加的结果。这种混乱之所以必然产生,是因为:
第一: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作为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的,并且它们作为独立的收入,是与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种彼此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因而好象它们就是由这些东西产生的一样。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但价值并不是因它转化为收入而产生的,它在能够转化为收入,能够取得这种形式以前,必须已经存在。这三个部分的相对量是由不同的规律决定的,它们和商品价值本身的联系以及它们受商品价值本身的限制的事实,决不会在表面上显现出来,所以,颠倒的假象必然更具有迷惑作用。
第二:我们已经说过,工资的一般提高或降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使一般利润率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改变不同商品的生产价格,按照各有关生产部门的资本平均构成的不同情况,使其中一些上涨,另外一些下降。因此,在这里,无论如何在某些生产部门,经验说明:工资上涨,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上涨,工资下跌,商品的平均价格就下跌。但“经验”不能说明,那种不以工资为转移的商品价值隐蔽地调节着这种变动。相反,如果工资的上涨是局部的,只是在特殊生产部门内由于特殊的情况才产生的,这些商品的价格在名义上就会相应地提高。一种商品与工资保持不变的其他商品相比相对价值上的这种提高,在这里,只是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平均分配上遭到局部破坏的反应,只是一个使特殊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手段。这里得到的“经验”,仍旧是价格由工资决定。因此,在这两种场合经验说明的,都会工资决定商品价格。经验不能说明的,则是这种联系的隐蔽的原因。其次,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后者上涨或下跌,前者也会随着上涨或下跌。在这里,经验再次说明,工资和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联系;但原因可以表现为结果,结果也可以表现为原因,这种情况在市场价格的变动上也可以看到。在那里,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和那种与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相适应,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则和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相适应。撇开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说,工资提高,利润率就降低,工资降低,利润率就提高的经验,显然总是必须和生产价格受商品价值的制约这一点相适应。但我们说过,利润率可以由与工资变动无关的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来决定;因此,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的方向,而按相同的方向变动,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如果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在工资由于生活资料价格提高而提高时,利润率也能因劳动强度加大或工作日延长而保持不变,甚至提高。所有这些经验,都肯定了由于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颠倒的形式而引起的假象,好象决定商品价值的,只是工资,或工资加上利润。只要一般地就工资来说产生了这样的假象,只要劳动的价格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似乎一致,那末,不言而喻,就利润和地租来说,这样的假象也会产生。因此,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即它们的货币表现的调节,就必然和劳动以及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无关。
第三:假定商品价值或不过表面看来和商品价值独立无关的生产价格,直接地、不断地表现为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通过不断变动的市场价格的不断均衡来充当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再假定,再生产总是在同一些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在资本的一切要素上劳动生产率都保持不变。最后,假定每个生产部门的商品产品中由于新的劳动量从而新生产的价值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而形成的价值部分,总是按照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以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是直接和劳动力的价值相一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是直接和总剩余价值中按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的各个独立执行职能的部分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相一致,实际的地租也总是直接和在这个基础上地租通常不能超出的界限相一致。一句话,假定社会价值产品的分割和生产价格的调节,都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在排除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这各种假定下,——商品的价值不变,并且也表现为不变;商品产品分解为收入的价值部分仍旧是一个不变的量,并且总是表现为一个不变的量;最后,这个已定的不变的价值部分又总是按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甚至在这各种假定下,现实的运动必然会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好象不是一个已预先规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的三部分,而是反过来,好象这个价值量是由独立地、分别地决定的、构成这个价值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要素的总和形成。这种假象必然会产生,因为在单个资本及其商品产品的现实运动中,不是商品价值表现为这种分割的前提,而是相反,它所分成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前提。首先,我们已经说过,对每个资本家来说,商品的成本价格表现为一个已定的量,并且在现实的生产价格上总是表现为这样一个已定的量。但成本价格等于不变资本即预付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加上劳动力的价值,而后者对生产当事人来说表现为不合理的劳动价格形式,以致工资同时又表现为工人的收入。劳动的平均价格是一个已定的量,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它再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就商品的这个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来说,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它采取了工资这个形式,不是因为资本家以工资这个表现形式,把工人在他自己的产品中所得的部分预付给工人,而是因为工人生产了一个和他的工资相当的等价物,也就是说,因为他的日劳动或年劳动的一部分,生产了包含在他的劳动力价格内的价值。但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因此,工资作为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数量已定的价格要素,作为成本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表现为一个在独立形式上从商品总价值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现为已定的量,它预先决定商品的总价值,也就是说,是价格或价值的一个形成要素。平均利润在商品生产价格上所起的作用,和工资在商品成本价格上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因为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预付资本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之所以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中实际上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不仅因为它会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因为它对一切销售和包括长期再生产过程的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的作用。就平均利润起这种作用来说,它是一个预先存在的量,实际上和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因而更和那些部门内任何一个投资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从现象上看,平均利润不是价值分割的结果,相反,是一个和商品产品的价值无关的、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预先存在并决定着商品本身的平均价格的量,也就是说,是形成价值的要素。剩余价值,由于它的不同部分分解为彼此完全独立的形式,也以更为具体的形式,表现为形成商品价值的前提。平均利润中采取利息形式的那一部分,在职能资本家面前,就是作为商品和商品价值的生产上一个预先存在的要素独立出现的。利息量尽管变动很大,但在任何一个瞬间,对任何一个资本家来说,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农业资本家以契约规定的租金的形式和其他企业家以营业场所的租金的形式支付的地租,也是这样。剩余价值所分成的这些部分,因为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作为成本价格的要素是已定的,所以反而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它们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就象工资表现为商品价格的另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样。这些由商品价值分割产生的产物之所以会不断表现为价值形成本身的前提这样一个秘密,简单说来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因此,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象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单个资本家正是预先把这些关系的这种不断再生产当作不言而喻的、毫无疑问的事实。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继续存在,新加入的劳动的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工资,另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三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地租。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订立契约时,这是前提,并且,不管相对的数量关系在各个场合发生多大变动,这个前提总是正确的。互相对立的各个价值部分采取的确定形式是前提,因为这个确定形式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它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又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诚然,经验和现象也都表明,市场价格(资本家实际上只把市场价格的影响看作价值决定),从量的方面来看,决不取决于这些预先的东西;市场价格不以契约所定的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为转移。但市场价格只有通过变动才是不变的;它们在较长期间内的平均数,恰好提供工资、利润和地租各自的作为不变的、归根到底支配着市场价格的量的平均数。
另一方面,下面这种想法好象很简单:如果工资、利润和地租之所以成为价值的形成要素;是因为它们表现为价值生产的前提,并且是单个资本家的成本价格和生产价格的前提,那末,其价值作为已定量而加入每种商品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也是价值的形成要素。但不变资本部分不外是一些商品的总和,因而不外是一些商品价值的总和。因此,我们就得到荒谬的同义反复:商品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要素和原因。
但是,如果资本家出于某种利益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一个资本家思考问题完全是由他的利益和他的利己的动机决定的,——经验就会告诉他,他自己生产的产品,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其他的生产部门,而其他生产部门的产品,也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他的产品。因为对他来说,在只涉及他进行的新的生产的情况下,价值的追加表面看来是由工资、利润、地租的量形成,所以,这也适用于由其他资本家的产品构成的不变部分。因此,不变资本部分的价格,以及商品的总价值,最后分析起来,虽然是按照一种有点莫名其妙的方法,都会归结为由几个独立的、按不同规律调节的和由不同源泉形成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价值形成要素相加而成的价值总额。
第四:商品是否按照价值出售,因而价值决定本身,对单个资本家来说,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价值决定,一开始就已经是某种在他背后,通过各种和他无关的条件来进行的过程,因为在每个生产部门,成为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不是价值,而是和价值不同的生产价格。价值决定本身之所以会使每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单个资本家和资本感到兴趣,并对其有决定的作用,不过因为劳动生产力提高或降低时,商品生产上必要的劳动量的减少或增加,在一种情况下,使他按现有的市场价格能够得到额外的利润,在另一种情况下,则使他不得不提高商品的价格,因为已经有更多的工资,更多的不变资本,因而也有更多的利息,加入部分产品或单个商品。价值决定之所以会使他感到兴趣,只是因为对他自己来说,它会提高或降低商品的生产费用,也就是说,只是因为它会使他处于特殊的地位。
另一方面,在他看来,工资、利息和地租,不仅对于能使他实现作为职能资本家所得的利润部分(即企业主收入)的那种价格来说,是起调节作用的界限,而且对于为使再生产能够继续进行而必须作为商品出售依据的那种价格来说,也是起调节作用的界限。只要在这种价格下,除了由工资、利息和地租为他个人决定的成本价格以外,他还能获得普通的或较大的企业主收入,那末,他在出售时是否已经实现商品中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对他来说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因此,撇开不变资本部分不说,工资、利息和地租,在他看来,就是商品价格的起限定作用、因而起创造作用和决定作用的要素。例如,如果他能够成功地把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即压低到工资的正常水平以下,按较低的利息率获得资本和在地租的正常水平以下支付租金,那末,他是否低于产品的价值,甚至是否低于一般生产价格出售产品,因而白白地放弃商品中包含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对他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以上所说,甚至也适用于不变资本部分。例如,如果一个产业家能够低于原料的生产价格购买原料,那末,即使他再低于生产价格出售这种原料制成的产品,他也还是能不受损失。只要商品价格超过各种必须支付报酬并用等价物来补偿的要素而形成的余额保持不变或者增加,他的企业主收入就会保持不变甚至增加。但是,除了作为已定的价格量加入他的商品生产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外,作为起限定作用和调节作用的价格量加入这种生产中的东西,正是工资、利息和地租。因此,在他看来,它们好象是决定商品价格的要素。从这个观点来看,企业主收入也就好象取决于那个以偶然的竞争关系为转移的市场价格超过由上述价格要素决定的内在商品价值而形成的余额;或者,就企业主收入本身作为决定市场价格的要素来说,它本身又好象取决于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
在单个资本家之间进行的竞争和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作为不变的和起调节作用的量加入到计算中去的,是已定的和预先存在的工资、利息和地租的量。这个量不变,不是指它们的量不会变化,而是指它们在每个场合都是已定的,并且为不断变动的市场价格形成不变的界限。例如,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竞争中,问题仅仅在于:在工资、利息和地租已定时,是否能够按照或低于现有的一般市场价格出售商品而得利,也就是说,实现相当的企业主收入。如果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低廉,资本的利息却很高,因为那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说来不发展,而另一个国家的工资和土地价格名义上很高,资本的利息却很低,那末,资本家在一个国家就会使用较多的劳动和土地,在另一个国家就会相对地使用较多的资本。在计算两个国家之间这里可能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竞争时,这些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因此在这里,经验从理论方面,资本家的利己打算从实际方面表明:商品价格由工资、利息和地租决定,由劳动的价格、资本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决定;这些价格要素确实是起调节作用的形成价格的要素。
当然,这里总有一个要素不是预先存在的,而是由商品的市场价格产生的。这就是超过由工资、利息和地租这几个要素相加得出的成本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这第四个要素,在每个场合,都表现为由竞争决定,在把各个场合加以平均的情况下,则是由平均利润决定。这个平均利润又是由同一个竞争来调节,不过这是在较长的期间内进行的。
第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很清楚,体现新加入的劳动的价值会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种收入形式,因此,这个方法(不说我们论述地租时作为例证所举的各个过去的历史时期)在这几种收入形式的存在条件根本就不具备的地方,也会被人应用。这就是说,一切都会通过类比而被包括在这些收入形式中。
如果有一个独立劳动者——假定是一个小农,因为在这里,这三个收入形式都可以应用——是为自己而劳动,并且也出售自己的产品,那末,他首先就会被看成是他自己的雇主(资本家),把自己当作工人来使用,其次会被看成是他自己的土地所有者,把自己当作租佃者来使用。他把自己当作雇佣工人支付给自己工资,把自己当作资本家支付给自己利润,把自己当作土地所有者支付给自己地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关系既然被假定为一般的社会的基础,那末,就这个独立劳动者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是靠对生产资料——在这里,生产资料一般已经采取资本的形式——的占有而能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来说,这种包括方法是正确的。其次,只要他是把他的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因而要依赖于商品的价格(甚至在不是这样的时候,这个价格也还是可以估计的),他能够实现的剩余劳动的总量,也不是取决于剩余劳动自身的量,而是取决于一般利润率;同样,可能超过由一般利润率所决定的剩余价值部分而形成的余额,也同样不是由他所提供的劳动量决定,而他能够占有这个余额,只是因为他是土地的所有者。正因为这样一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生产形式可以包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几种收入形式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这样做并不是不正确的,——所以,资本主义关系好象是每一种生产方式的自然关系的这种假象,就更加具有迷惑作用。
当然,如果我们把工资归结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归结为工人本人劳动产品中加入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个部分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如果我们再把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缩小到社会现有生产条件下一方面为了形成保险基金和准备金,另一方面为了按社会需求所决定的程度来不断扩大再生产所必要的限度;最后,如果我们把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为社会上还不能劳动或已经不能劳动的成员而不断进行的劳动,包括到1.必要劳动和2.剩余劳动中去,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末,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
此外,这种包括方法,也为以前各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如封建的生产方式所固有。那些完全和封建的生产方式不相适应、完全处于这种生产方式之外的生产关系,也被包括在封建关系中。例如英国的自由农民保有地(与骑士保有地相反)就是这样。其实,这种自由农民保有地只包含货币义务,不过在名义上是封建的。
第五十一章 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
可见,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从而,年产品中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产品价值中取出和分离出来的部分,——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
按照通常的看法,这些分配关系被认为是自然的关系,是从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从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产生出来的关系。诚然,不能否认,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出现过其他的分配方式,但是,人们把那些方式说成是这种自然分配关系的未发展的、未完成的、伪装了的、没有取得最纯粹表现和最高形式的、具有不同色彩的方式。
这种见解中唯一正确的一点是: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在这里我们撇开用于生产消费的部分不说。这样,不同分配方式的同一性就归结到一点:如果我们把它们的区别性和特殊形式抽掉,只注意它们的同区别性相对立的一致性,它们就是同一的。
更有学识、更有批判意识的人们,虽然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质,但同时却更加固执地认为,生产关系本身具有不变的、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因而与一切历史发展无关的性质。
相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都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
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首先是从年产品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所谓的事实出发。但是,把事实说成这样是错误的。产品一方面分为资本,另一方面分为收入。其中一种收入,工资,总是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取得收入的形式,即工人的收入的形式。生产出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总的说来作为资本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这个事实,从一开始就意味着:物质劳动条件和工人相对立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在生产中,工人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之间,并且工人彼此之间,是处在一定的关系中。这些劳动条件转化为资本这个事实,又意味着直接生产者被剥夺了土地,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形式。
如果产品的一部分不转化为资本,它的另一部分就不会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式。
另一方面,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生产条件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为前提,那末,它会不断地把这种形式再生产出来。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
当然,可以说,资本(包括作为资本的对立物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以这样一种分配为前提: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另外一些个人独占土地所有权,总之,就是在论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第1卷第24章)已经说明过的全部关系。但是,这种分配完全不同于人们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对立起来,赋予它以一种历史性质时所理解的分配关系。人们用这种分配关系来表示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相反,前面所说的分配关系,却是在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落到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生产关系的一定当事人身上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有两个特征。
第一。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产方式相区别的,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这首先意味着,工人自己也只是表现为商品的出售者,因而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这样,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根据以上的说明,已无须重新论证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怎样决定着这种生产方式的全部性质。这种生产方式的主要当事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体现者,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
这种性质,即1.产品作为商品和2.商品作为资本产品的性质,已经包含着一切流通关系,即产品所必须通过并由以取得一定社会性质的一定的社会过程;同样,这种性质也包含着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增殖和产品到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的再转化。但是,即使撇开这点不说,从上述两种性质,即产品作为商品的性质,或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商品的性质,就会得出全部价值决定和得出全部生产由价值来进行调节。在这个十分独特的价值形式上,一方面,劳动只作为社会劳动起作用;另一方面,这个社会劳动的分配,它的产品的互相补充,它的产品的物质变换,它的从属和加入社会机构,却听任资本主义生产者个人偶然的、互相抵销的冲动去摆布。因为这些人不过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每个人都企图尽可能以高价出售商品(甚至生产本身似乎也只是由他们任意调节的),所以,内在规律只有通过他们之间的竞争,他们互相施加的压力来实现,正是通过这种竞争和压力,各种偏离得以互相抵销。在这里,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各种偶然变动中,维持着生产的社会平衡。均衡
其次,在商品中,特别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时,进而在考察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时,我们已经看到,在这上面怎样建立起一种为资本主义时期所特有的生产方式。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特殊形式,不过,这种劳动社会生产力是作为与工人相对立的资本的独立力量,因而直接与工人本身的发展相对立。这种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象较为详细的说明所已经指出的那样,包含着一种不断发生作用的趋势,要把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把商品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了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不过在这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只是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资本家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取得的权威,他作为生产的指挥者和统治者的社会职能,同建立在奴隶生产、农奴生产等等基础上的权威,有重大的区别。
尽管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对于直接生产者大众来说,他们的生产的社会性质是以实行严格管理的权威的形式,并且是以劳动过程的完全按等级安排的社会机构的形式出现的,——这种权威的执掌者,只是作为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而不是象在以前的各种生产形式中那样,以政治的统治者或神权的统治者的资格得到这种权威的,——但是,在这种权威的执掌者中间,在不过是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的资本家自己中间,占统治地位的却是极端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产的社会联系只是表现为一种不顾个人自由意志而压倒一切的自然规律。
只是由于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是由于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采取这种独特的社会形式,——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才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表现为可供支配的、归他所有的追加的财富。但也只是由于一部分价值这样表现为他的利润,那种用来扩大再生产并形成一部分利润的追加生产资料,才表现为新的追加资本,并且整个再生产过程的扩大,才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积累过程。
尽管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对整个过程的面貌和生产本身的特殊方式有决定的作用,雇佣劳动却并不决定价值。在价值的决定上所涉及的,只是社会一般劳动时间,只是社会一般可以支配的劳动量,而不同的产品在这个劳动量中所吸收的相对量,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它们各自在社会上所占的比重。当然,社会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上作为决定要素起作用的一定形式,是同劳动作为雇佣劳动的形式,以及与此适应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的形式有关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商品生产才成为生产的一般形式。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这种所谓的分配关系本身。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现在我们来谈利润。剩余价值的这种一定的形式,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形式中新形成生产资料的前提;因而是一种支配再生产的关系,虽然在资本家个人看来,好象他真正能够把全部利润当作收入来消费掉。但他会在这方面碰到限制,这些限制以保险基金和准备金的形式,以竞争规律等形式出现在他面前,并且在实践中向他证明,利润并不只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畴。其次,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都是由产品的价格来调节的,而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又是由利润率的平均化和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来调节的。因此,在这里,利润不是表现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因素,而是表现为产品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即资本和劳动本身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因素。利润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和利息,表现为同一个收入的分配。但这种分割所以会发生,首先是由于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发展,由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过程的这种一定的社会形式的发展。它从它本身发展出了信用和信用制度,因而也发展了生产的形式。利息等等这些所谓分配形式,是作为决定的生产要素加入价格的。
至于地租,它能够表现为只是分配的形式,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不执行职能,至少不执行正常的职能;但是1.地租只限于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2.土地所有者从生产过程和整个社会生活过程的指挥者和统治者降为单纯土地出租人,单纯用土地放高利贷的人,单纯收租人,这些事实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的历史产物。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土地所有权取得允许实行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方式的形式,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质的产物。人们尽可以把其他社会形式中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称为地租。但那种地租和这个生产方式中出现的地租有重大的区别。
可见,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同于各种由其他生产方式产生的分配形式,而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同它由以产生并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一道消失。
只把分配关系看作历史性的东西而不把生产关系看作历史性的东西的见解,一方面,只是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开始进行的、但具有局限性的批判。另一方面,这种见解建立在一种混同上面,这就是,把社会的生产过程,同反常的孤立的人没有任何社会帮助也必须进行的简单劳动过程相混同。就劳动过程只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单纯过程来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对于这个过程的一切社会发展形式来说都是共同的。但劳动过程的每个一定的历史形式,都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式。这个一定的历史形式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就会被抛弃,并让位给较高级的形式。当一方面分配关系,因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一定的历史形式,和另一方面生产力,生产能力及其要素的发展,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扩大和加深时,就表明这样的危机时刻已经到来。这时,在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社会形式之间就发生冲突。
第五十二章 阶级
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
在英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有了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但甚至在这里,这种阶级结构也还没有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里,也还有若干中间的和过渡的阶段到处使界限规定模糊起来(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村比在城市少得多)。不过,这种情况对我们的研究来说是无关紧要的。我们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常趋势和发展规律,是使生产资料越来越同劳动分离,分散的生产资料越来越大量集中成群,因此,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适应于这种趋势,土地所有权同资本和劳动相分离而独立【弗·李斯特说得对:“大领地上盛行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不过证明还缺少文明、交通工具、国内工业和富裕城市。因此,我们在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梅克伦堡到处都看见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以前在英国,这种经济也很盛行;但是,随着商业和工业的勃兴,它们就分成一些中型农场,被租佃制代替了。”(《农业制度.小农经济和国外移民》1842年版第lO页)】,换句话说,一切土地所有权都转化为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
首先要解答的一个问题是:什么事情形成阶级?这个问题自然会由另外一个问题的解答而得到解答:什么事情使雇佣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成为社会三大阶级?
乍一看来,好象就是收入和收入源泉的同一性。三大社会集团的成员,即形成这些集团的个人,分别靠工资、利润和地租来生活,也就是分别靠他们的劳动力、他们的资本和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来生活。
从这个观点来看,例如,医生和官吏也形成两个阶级了,因为他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集团,其中每个集团的成员的收入都来自同一源泉。对于社会分工在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中间造成的利益和地位的无止境的划分,——例如,土地所有者分成葡萄园所有者,农场所有者,森林所有者,矿山所有者,渔场所有者,——也同样可以这样说了。
{手稿到此中断。}
《资本论》第三卷增补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资本论》第三卷增补
《资本论》第三卷自从交给公众评判以来,已经遇到许多不同的解释。这并没有出乎意料。在编辑出版时,我最关心的是要编成一个尽可能真实的版本,即尽可能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表述马克思得出的各种新成果。只是在绝对不可避免的地方,并且在读者一点也不会怀疑是谁在向他说话的地方,我才加进自己的话。这样做曾经遭到指责。人们认为,我应该把摆在我面前的材料变成一本系统地整理好的书,象法国人所说的,enfaireunlivre,换句话说就是:为了读者的方便而牺牲原文的真实性。但是,我不是这样来理解我的任务的。我没有任何权利作这样的改写。象马克思这样的人有权要求人们听到他的原话,让他的科学发现完完全全按照他自己的叙述传给后世。其次,我也丝毫不愿意擅自侵犯这样一位卓越的人的遗著;那样做对我来说就是失信。第三,那样做也根本没有用处。对于那些不能读或不愿意读的人来说,对于那些在读第一卷时就已经不是花费必要的力气去正确理解它,而是花费更多的力气去曲解它的人来说,无论你下多少功夫都是徒劳无益的。而对于那些希望真正理解它的人来说,最重要的却正好是原著本身;对于这些人来说,我的改写顶多只有解说的价值,而且是对一部没有出版和没有机会得到的著作进行的解说。但是,在第一次争论时,就必然要查对原著;在第二次和第三次争论时,全部出版原著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这样的争论,对于一部包含着这样多新东西,但却只有一个匆忙写成的、有的地方还不完全的初稿的著作来说,是很自然的。在这里,为了排除理解上的困难,为了把一些重要的、其意义在原文中没有充分强调的观点提到更重要的地位,并且为了根据1895年的事态对1865年写成的原文作个别较为重要的补充,我加进一些话当然会有用处。事实上已经有两点,在我看来需要作一个简短的说明。
I.价值规律和利润率
这两个因素之间的表面矛盾的解决,在马克思的原文发表之后会和发表之前一样引起争论,本来是预料中的事。有些人曾经期待出现真正的奇迹,因此,当他们看到面前出现的不是所期待的戏法,而是一种简单合理的、平铺直叙的解决矛盾的方法时;就感到失望了。当然,最乐于感到失望的,是那位大名鼎鼎的洛里亚。他终于发现了一个阿基米得的支点,凭借这个支点,象他这样一个小妖居然能把马克思建立的坚固大厦举到空中,弄得粉碎。他愤怒地叫道,什么,这就是解决办法吗?简直是故弄玄虚!经济学家们说到价值的时候,指的是那种实际上在交换中确定的价值。
“但是,任何一个稍有点理智的经济学家都不会,而且将来也不会去研究这样一种价值,商品既不按照它来出售,也不能按照它来出售……当马克思主张,从未作为商品出售依据的价值,是比例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来决定的时候,难道他不是以相反的形式重复正统派经济学家的下述论点:作为商品出售依据的价值,不是比例于商品中耗费的劳动?……马克思说,虽然个别价格会偏离个别价值,但全部商品的总价格始终和它们的总价值一致,或者说始终和商品总量中包含的劳动量一致,这样说也无济于事。因为价值既然不外是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相交换的比例,所以单是总价值这个观念,就已经是荒谬的,是胡说……是形容语的矛盾。”“什么时候见过这样十足的谬论,这样重大的理论上的破产?什么时候见过这样大吹大擂地、这样庄严地犯下的科学上的自杀行为?”(《新文选》1895年2月1日第477、478和479页)
请看,我们的洛里亚简直得意忘形了。他不是有理由把马克思当作和他一样的人,当作普通的骗子吗?请看,马克思完全象洛里亚一样在愚弄他的读者,完全象这位渺小到极点的意大利经济学教授一样靠故弄玄虚来过活。不过,这位杜尔卡马腊尽可以这样做,因为他精通他的职业。而笨拙的北方人马克思却完全陷入了窘境,说了一些胡言乱语和荒谬的话,最后只落得一个庄严的自杀。
我们暂且把商品从未按照也不能按照由劳动决定的价值来出售这个武断的说法留到以后再谈。在这里,我们只看一看洛里亚先生的这个论断:
“价值不外是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相交换的比例,所以单是商品的总价值这个观念,就已经是荒谬的,是胡说……”要是这样,两个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它们的价值,就纯粹是一种偶然的,从外部飞到商品上面来的东西,可能今天是这样,明天又是那样。一公担小麦是和一克金交换还是和一公斤金交换,丝毫不取决于小麦或金所固有的条件,而是取决于一些和它们二者全然无关的情况。因为不然的话,这些条件也会在交换中发生作用,大体上支配着交换,并且还离开交换而独立存在,因此才能谈到商品的总价值。但是,大名鼎鼎的洛里亚却认为这是胡说。不管两个商品按什么比例互相交换,这个比例就是它们的价值;这就是一切。因此,价值和价格是等同的。每一个商品有多少种价格,就有多少种价值。而价格是由需求和供给决定的。如果有人还要进一步提出问题,并期望得到答案,那他就是一个傻瓜。
不过事情终究还有一点小小的麻烦。在正常情况下,需求和供给是互相平衡的。因此我们把世界上现有的全部商品分成两半,一类代表需求,同样大的另一类代表供给。假定每一类商品所代表的价格都是10000亿马克(法郎,镑或任何其他货币单位)。按照亚当·里斯的算法把它们加起来,就是20000亿的价格或价值。但是洛里亚先生却说:胡说,荒谬。这两类商品加在一起,可以代表20000亿的价格。但是,说到价值,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我们说的是价格,那就是10000+10000=20000。但是,如果我们说的是价值,那就是10000+10000=0。至少在这里谈到商品总体时情形是这样。因为在这里,双方中每一方的商品之所以值10000亿,是由于双方中每一方都愿意并且能够对另一方的商品给予这个数额。但是,如果我们把双方的商品全部集中在第三者手里,那末第一个人手里就不再有价值了,第二个人也不再有价值了,第三个人更没有了——结果是谁也没有。在这里,我们看到我们的南方人卡利奥斯特罗这样把价值概念化为乌有的拿手好戏,不禁要再一次惊叹起来。这就是庸俗经济学的完成!【这位“因为有名声所以被人知道”的先生(用海涅的话来说)后来也觉得,对于我为第三卷所作的序言,——在这篇序言已经在1895年《评论》第一期上用意大利文发表之后,——非作出答复不可。答复登载在1895年2月25日的《社会改革》上。他先对我奉承了一番,这在他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正因为如此,也就加倍令人讨厌。然后他声明说,他从来没有想要把马克思在唯物史观方面的功劳据为已有。他说他早在1885年就承认了这些功劳,那是在一篇杂志论文中附带地提了一下。但是,正是在应当承认的地方,即在他的那本涉及这个问题的著作中,他却更加顽固地闭口不谈些功劳。在这本书中,直到第129页才提到马克思的名字,而且只是在说到法国的小土地所有制时才提到。而现在他却大胆宣布,马克思根本不是这个理论的创始人;如果说这个理论不是由亚里士多德早就大体上提了出来,那末至少哈林顿在1656年已经明确无误地宣布了它,并且在马克思之前很久,已经有一连串历史学家、政治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这个理论作了阐述。这就是在洛里亚著作的法文版中可以读到的一切。总之,马克思是一个十足的剽窃者。在我使他不可能再从马克思那里剽窃什么来大吹大擂之后,他就鼓起勇气说,马克思完全和他一样,也是用别人的羽毛来装饰自已。——关于我在其他方面对他的抨击,洛里亚只是对这样一点即他认为马克思根本没有打算写《资本论》第二卷,更谈不上第三卷,作了回答。“现在恩格斯得意洋洋地把第二卷和第三卷扔在我面前作为答复……妙极了!这两卷书使我感到这么大的愉快,我由此得到了这么多精神上的享受,以致从来没有一个胜利象今天的失败——如果这真是失败的话——这样使我觉得如此可喜。但是,这真是失败吗?马克思真的为了发表而写下这么一大堆不连贯的笔记,好让恩格斯怀着虔敬的友谊把它们编在一起吗?真的可以设想,马克思……本来希望这些文稿成为他的著作和他的体系的王冠吗?真的可以相信,马克思会发表关于平均利润率的那一章吗,在这一章里,好多年前就答应要提出的解决,被归结为最无聊的故弄玄虚和最庸俗的文字游戏?这至少是可以怀疑的……在我看来,这证明马克思在发表他的光辉(splendido)著作以后就没有打算写什么续卷。说不定,他原来就是想把他的巨著交给他的继承人去完成,而自己不担负什么责任。”
在第267页上就是这样写的。海涅关于他的庸俗的德国读者说过一句最轻蔑不过的话:“作者终于和他的读者搞熟了,好象读者是有理性的生物了。”大名鼎鼎的洛里亚又把他的读者看成什么呢?
最后,又向我这个倒霉的人倾注了一大堆新的恭维话。在这样做时,我们的斯加纳列尔很象巴兰,他本来是去诅咒人的,但是他的嘴却不听使唤,竟说出了“祝福和爱戴的话”。善良的巴兰与众不同之处正在于,他骑着一头比主人还要聪明伶俐的驴。可是这一回,巴兰显然把他的驴留在家里了。】
在布劳恩的《社会立法文库》第七卷第四期上,威纳尔·桑巴特对于马克思体系的轮廓,作了大体上成功的描述。一个德国大学教授能够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大体上看出马克思真正说的是什么,宣称对马克思体系的评论不应当是反驳,——“让政治野心家去这样干吧”,——而只应当是进一步的发展,这还是第一次。当然,桑巴特也在研究我们现在的题目。他研究了价值在马克思体系中具有什么意义的问题,并且得出了如下结论;价值在按资本主义方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交换关系中不会表现出来;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它不是经验上的事实,而是思想上、逻辑上的事实;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概念按其物质规定性来说,不外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经济存在的基础这样一个事实的经济表现;价值规律最终支配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经济过程,并且对这种经济制度来说普遍具有这样的内容:商品价值是最终支配着一切经济过程的劳动生产力借以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特有的历史形式。——以上就是桑巴特的说法。这样理解价值规律对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意义,不能说不正确。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理解未免太空泛了,还可以提出一个比较严密、比较确切的说法;我认为,这样理解并没有包括价值规律对于那些受这个规律支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全部意义。
在布劳恩的《社会政治中央导报》(1895年2月25日第22期)上,也有一篇关于《资本论》第三卷的精辟论文,作者是康拉德·施米特。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篇文章中论证了,马克思怎样从剩余价值中引出平均利润,从而第一次回答了到现在为止的经济学从来没有提出过的问题:这个平均利润率的水平是怎样决定的,比如说为什么是10%或15%,而不是50%或100%。自从我们知道,首先由产业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是产生利润和地租的唯一源泉以来,这个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施米特的论文的这一部分可以看作是直接为洛里亚之流的经济学家写的,如果使那些什么也不愿意看的人睁开眼睛并不是白费力气的话。
关于价值规律,施米特也有他的形式主义的见解。他把价值规律叫作为说明实际交换过程而提出的科学假说;这个假说甚至在表面上完全同它相矛盾的竞争价格的现象面前,也被说成是必要的理论上的出发点,是说明这些现象所必不可少的东西。他认为,没有价值规律,就不可能有对于资本主义现实的经济活动的任何理论认识。而在一封他同意我引用的私人信件中,施米特直接宣称资本主义生产形式内的价值规律是一种虚构,即使是理论上必要的虚构。但是我认为,这种理解是完全不正确的。价值规律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来说远比单纯的假说,——更不用说比虚构,即使是必要的虚构,——具有更重要得多、更确定得多的意义。
无论桑巴特还是施米特——至于那位大名鼎鼎的洛里亚,我在这里顺便提到他,只是把他当作一个可笑的庸俗经济学方面的标本——都没有充分注意到:这里所涉及的,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
具有决定意义的是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196页上的一段话:“全部困难是由这样一个事实产生的: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为了说明这种区别,我们现在假定,工人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他们平均劳动时间一样长,劳动强度一样大,并且互相直接交换他们的商品。这样,两个工人在一天内通过他们的劳动加到他们的产品上的新价值就一样多,但是,每个人的产品却会由于以前已经体现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不等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已经体现在生产资料中的价值部分代表资本主义经济的不变资本;新追加的价值中用在工人生活资料上的部分代表可变资本;新价值中余下的部分代表剩余价值,这部分价值在这里属于工人。因此,两个工人在扣除只是由他们预付的“不变”价值部分的补偿以后,会得到相等的价值;但代表剩余价值的部分同生产资料价值的比率——它相当于资本主义的利润率——对二者来说却是不同的。不过,因为他们每个人在交换时都使生产资料的价值得到了补偿,所以这件事情也就完全无关紧要了。“因此,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撇开价格和价格变动受价值规律支配不说,把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完全恰当的。这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这种状态,无论在古代世界还是近代世界,都可以在自耕家和手工业者那里看到。这也符合我们以前所说的见解,即产品发展成为商品,是由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而不是由同一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的交换引起的。这一点,正象它适用于这种原始状态一样,也适用于后来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基础的状态,同时也适用于手工业行会组织,那时固定在每个生产部门中的生产资料很不容易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因而不同部门的互相关系就好象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共产主义共同体一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97-198页)
如果马克思来得及把这个第三卷再整理一遍,他毫无疑问会把这段话大大加以发挥。现在这段话,不过是关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内容的一个大概轮廓。因此,我们要较为详细地谈谈这一点。
我们都知道,在社会的初期,产品是由生产者自己消费的,这些生产者自发地组织在或多或少是按共产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公社中;用这些产品的余额和外人进行交换,从而引起产品到商品的转化,是以后的事,这种交换起先只是发生在各个不同的氏族公社之间,但后来在公社内部也实行起来,于是大大地促使公社分解为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但即使在这种解体发生之后,进行交换的家长也仍旧是劳动的农民;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已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一个家庭不仅从事农业和畜牧业,而且还把农牧业产品加工成现成的消费品,有些地方甚至还用手磨磨粉,烤面包,把亚麻和羊毛纺成纱,染上色并织成织物,鞣皮,建造并修缮木头房子,制造工具和家具,不少地方还从事木工活和铁工活,以致家庭或家庭集团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
一个这样的家庭要向其他家庭交换或购买的少数物品,在德国,甚至直到十九世纪初,还主要是手工业生产的物品。农民并不是不会生产这些物品,他所以自己不生产这些物品,只是因为得不到原料,或者因为买到的物品要好得多或便宜得多。因此,中世纪的农民相当准确地知道,要制造他换来的物品,需要多少劳动时间。村里的铁匠和车匠就在他跟前干活;裁缝和鞋匠也是这样,在我少年时代,裁缝和鞋匠们还挨家挨户地来到我们莱茵地区的农民家里,把各家自备的原料做成衣服和鞋子。农民和卖东西给他的人本身都是劳动者,交换的物品也是他们各人自己的产品。他们在生产这些产品时耗费了什么呢?劳动,并且只是劳动。他们为补偿工具、为生产和加工原料而花费的,只是他们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如果不按照花费在他们这些产品上的劳动的比例,他们又怎么能把这些产品同其他从事劳动的生产者的产品进行交换呢?在这里,不仅花在这些产品上的劳动时间对互相交换的产品量的数量规定来说是唯一合适的尺度;在这里,也根本不可能有别的尺度。比如效用。不然的话,难道可以设想,农民和手工业者竟如此愚蠢,以致有人会拿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另一个人1小时劳动的产品交换吗?效用论本身就是非理性的。在农民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内,只可能有这样一种交换,即互相交换的商品量趋向于越来越用它们所体现的劳动量来计量。自从货币进入这种经济方式的时候起,一方面,适应价值规律(注意,指马克思所表述的价值规律!)的趋势变得更明显了,但另一方面,这种趋势又由于高利贷资本和苛捐杂税的干扰而受到了破坏;价格平均起来达到几乎完全接近价值的程度就需要更长的期间了。以上所说,也适用于农民的产品和城市手工业者的产品之间的交换。起初,这种交换是在没有商人作媒介的情况下,在城市的集日里直接进行的。农民就在集市上卖出买进。在那里,不仅农民知道手工业者的劳动条件,而且手工业者也知道农民的劳动条件。因为手工业者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也还是一个农民,他不仅有菜园和果园,而且往往还有一小块土地,一两头母牛、猪、家禽等等。因此,中世纪的人能够按照原料、辅助材料、劳动时间而相当精确地互相计算出生产费用——至少就日常用品来说是这样。
但是,在这种以劳动量为尺度的交换中,对于那些需要较长劳动时间、劳动又为不规则的间歇所中断、劳动所得的产量也不确定的产品来说,例如对于谷物或牲畜来说,这个劳动量又怎样——即使只是间接地、相对地——计算呢?而且不会算的人怎样计算呢?显然,只有通过一个漫长的、往往是在暗中不断摸索、经过曲折才逐渐接近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也象在别处一样,人们只有吃一堑才能够长一智。但是,每个人必须大体上收回成本这一点又总是会帮助找出正确的方向,而且,进入交易的物品的种类不多,这些物品的生产方法往往几百年都没有什么变化,这一切又使得上述目的比较容易达到。其实要使这些产品的相对价值量相当近似地确定下来,决不需要很长的时间,这一点,单是由下面这样一个事实就可以得到证明:象牲畜这样的商品,由于每头牲畜的生产时间很长,它的相对价值似乎是最难确定的,但它却成了最早的、几乎得到普遍承认的货币商品。要使牲畜成为货币商品,牲畜的价值,它对一系列其他商品的交换比率,必须已经具有比较不寻常的、并且在许多氏族的范围内已经得到一致承认的确定性。当时的人——不管是牲畜饲养者还是他们的顾客——肯定都已相当精明,在交换中得不到等价物,就不会把他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白白送给别人。相反,人们越是接近商品生产的原始状态,——例如俄国人和东方人,——甚至在今天,他们也越是把更多的时间浪费在持久的、互不相让的讨价还价上,以便为他们花费在产品上的劳动时间争得充分的代价。
从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出发,全部商品生产,以及价值规律的各个方面借以发生作用的多种多样的关系,就象《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所叙述的那样发展起来了;因此,特别是使劳动成为形成价值的唯一因素的那些条件发展起来了。而且,这些条件是在当事人并未意识到的情况下起作用的,只有通过辛勤的理论研究才能从日常实践中把它们抽象出来,因此,它们是按自然规律的方式起作用,马克思也已证明,这一切都是从商品生产的性质中必然发生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进步,是向金属货币的过渡。但是这种过渡也造成了如下的后果: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事实,从此在商品交换的表面上再也看不出来了。从实践的观点来看,货币已经成了决定性的价值尺度;而且,进入交易的商品种类越是繁多,越是来自遥远的地方,因而生产这些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越是难以核对,情况就越是这样。此外,货币本身最初多半来自外地;即使本地出产贵金属,农民和手工业者一方面仍然无法近似地估计出花费在贵金属上的劳动,另一方面,对他们来说,由于习惯于用货币进行计算,关于劳动是价值尺度这种属性的意识已经变得十分模糊;货币在人民大众的观念中开始代表绝对价值了。
总之,只要经济规律起作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对于整个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直到简单商品生产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之前是普遍适用的。在此之前,价格都以马克思的规律所决定的价值为重心,并且围绕着这种价值来变动,以致简单商品生产发展得越是充分,一个不为外部的暴力干扰所中断的较长时期内的平均价格就越是与价值趋于一致,直至量的差额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因此,马克思的价值规律,从开始出现把产品转化为商品的那种交换时起,直到公元十五世纪止这个时期内,在经济上是普遍适用的。但是,商品交换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前就开始了。在埃及,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三千五百年,也许是五千年;在巴比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四千年,也许是六千年;因此,价值规律已经在长达五千年至七千年的时期内起支配作用。现在,我们可以来欣赏一下洛里亚先生的高深见解了。洛里亚先生竟然把这个时期内普遍和直接适用的价值叫作这样一种价值,商品从未按照它来出售,也不能按照它来出售,并且说任何一个稍有点健全理智的经济学家都不会去研究它!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没有谈商人。直到现在,在我们进而考察简单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转化之前,我们可以不考虑商人的介入。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在这样的社会中,农民不仅把他的份地,而且也把他作为自由的私有者、自由的或依附的佃农或农奴的地位,世袭地和几乎不可转让地继承下来,城市手工业者则把他的手工业和他的行会特权,世袭地和几乎不可转让地继承下来,而且他们每一个人还会把他的顾客、他的销售市场以及他自幼在祖传职业方面学到的技术继承下来。现在商人来到了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但是,他并不是自觉的革命者;相反,他与这个世界骨肉相连。中世纪的商人决不是个人主义者;他象他的所有同时代人一样,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马尔克公社。起初,每个农民都有同样大小的份地,其中包括面积相等的各种质量的土地,并且每个人在公共马尔克中也相应地享有同样大小的权利。自从马尔克公社变为闭关自守的组织,没有新的土地可以分配以来,份地由于继承遗产等等原因而发生了再分割,与此相适应,马尔克的权利也发生了再分割;但是,由于仍旧以每份份地作为一个单位,结果产生了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的份地,以及相应地在公共马尔克中分享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的权利。以后的一切同业公会,都是按照马尔克公社的样子建立起来的,首先就是城市的行会,它的规章制度不过是马尔克的规章制度在享有特权的手工业上而不是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的应用。整个组织的中心点,是每个成员都同等地分享那些对全体来说都有保证的特权和利益。这一点还非常清楚地表现在1527年的爱北斐特和巴门的“纺纱业”特权上。(图恩《下莱茵的工业》第2卷第164页及以下各页)以上所说也适用于矿业劳动组合。在那里,每个股份都享有同等的一份利益,并且象马尔克成员的份地一样,每个股份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分割。以上所说也完全适用于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公会。亚历山大里亚港或君士坦丁堡港的威尼斯人和热那亚人,他们每一个“民族”都在各自的商场(Fondaco,除中心办事处之外,还包括宿舍、餐馆、仓库、陈列处和售货处)建立了完整的商业公会;它们的成立是为了对付竞争者和顾客;它们按照互相商定的价格来出售商品;它们的商品都有一定的质量,要经过公开的检验并且往往盖上印记作为保证;它们还共同规定了向当地居民购买产品时许可支付的价格等等。汉撒同盟的人在挪威卑尔根的德意志桥上就是这样做的,他们的荷兰和英国的竞争者也是这样做的。凡是低于价格出售或高于价格购买的人都要倒霉!这种人受到的联合抵制在当时意味着必然的毁灭,更不用说商会对违反规章的人所直接给予的惩罚了。此外,还有为一定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更狭窄的商业团体,例如,在十四世纪和十五世纪,多年控制着小亚细亚佛克亚明矾矿和希沃斯岛明矾矿的热那亚的“摩阿那”。又如,从十四世纪末就同意大利和西班牙做生意并在那里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巨大的拉文斯堡贸易公司;又如奥格斯堡商人富格尔、威尔塞、弗林、赫希斯特泰尔等人和纽伦堡商人希尔什福格尔等人创立的德国公司,它拥有66000杜卡特的资本和三艘船,曾参加1505年至1506年葡萄牙对印度的远征,获得了150%(根据另一种材料,是175%)的纯利润。(海德《列万特贸易史》第2卷第524页)此外,还有一系列别的“垄断”公司,对于它们,路德曾经表示了极大的愤怒。
在这里,我们第一次遇到了利润和利润率。而且是商人有意识地和自觉地力图使这个利润率对所有参加者都均等。威尼斯人在列万特各国,汉撒同盟的人在北方各国,购买商品时每人所支付的价格都和邻人一样,商品花费的运费也一样。他们出售商品得到的价格也和本“民族”的所有其他商人一样,而且在购买回头货时支付的价格也一样。因此,利润率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均等的。对大贸易公司来说,利润要按照投资的大小来分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就象马尔克的权利要按照份地的大小来分配,或者矿业的利润要按照股份的大小来分配一样。因此,相等的利润率,在其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本来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后结果之一,而这里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上却表明是资本的历史出发点之一,甚至是马尔克公社直接生出的幼枝,而马尔克公社又是原始共产主义直接生出的幼枝。
这个原始的利润率必然是很高的。经商所冒的风险非常大,这不仅因为海盗异常猖獗;而且因为各竞争民族一有机会,就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暴力行为;最后,销售和销售条件要依靠外国君主的特许,而破坏或撤销特许的事情又经常发生。因此,利润中必须包含一笔很高的保险金。此外,周转是迟滞的,营业的进行是缓慢的,而在情况最好的时候(当然,这种时候很少是长久的),营业又是获得垄断利润的垄断贸易。当时通行的利息率很高,这也证明利润率平均是很高的,因为利息率整个说来总是要低于普通商业的利润率的。
但是,这种由商会的共同行动造成的、对一切参加者来说都相等的高利润率,只是在本商会的范围内,在这里也就是在一个“民族”的范围内才有效。威尼斯人、热那亚人、汉撒同盟的人、荷兰人——每个民族都各有特殊的利润率,甚至每个销售市场当初都或多或少各有特殊的利润率。这些不同的团体利润率的平均化,是通过相反的道路,即通过竞争来实现的。首先,同一个民族在不同市场上的利润率得到平均化。如果威尼斯的商品在亚历山大里亚得到的利润大于在塞浦路斯、君士坦丁堡或特拉比曾德得到的利润,那末,威尼斯人就会把更多的资本投入对亚历山大里亚的贸易,而把相应的资本从其他市场的贸易中抽出。然后,在向同一些市场输出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各民族之间,也必然会逐渐发生利润率的平均化,其中有些民族往往会遭到破产,从而退出舞台。但是,这个过程不断为政治事件所中断,例如,全部列万特贸易由于蒙古人和土耳其人的入侵而归于衰落。1492年以来地理和商业上的大发现,只是加速并最后完成了这个衰落过程。
接着而来的销售市场的突然扩大,以及与此相联的通商路线的改变,起初并没有引起商业经营方式的任何重大的变化。起初,同印度和美国进行贸易的也仍然主要是这些商会。不过,首先,在这些商会背后已经出现一些较大的民族。经营美国贸易的整个联合起来的西班牙代替了经营列万特贸易的加泰隆人;除西班牙外,还有英国和法国这样两个大国;甚至最小的荷兰和葡萄牙,也至少象前一个时期最强大的商业民族威尼斯一样强大。这种情况对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的远征商人,商业冒险家提供的支持,使那种对自己的成员实行武装保护的商会越来越成为多余的了,从而使商会的费用直接成为多余的负担。其次,财富在个人手里的积累现在已经显著加快,以致单个商人很快就能够在一个企业中投下象以前整个公司所投的那样多的资金。商业公司在它们继续存在的地方多半都变成了武装的团体,它们在祖国的保护和庇护下,对新发现的整块土地实行征服,并进行垄断的剥削。但是,在新的地区主要由国家建立的殖民地越多,商会贸易就越会让位于单个商人的贸易,从而利润率的平均化就会越来越成为只是竞争的事情。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了解了商业资本的利润率。因为,到现在为止还只有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产业资本只是在这以后才发展起来。生产主要还是掌握在自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手里,因而他们的劳动不为任何资本提供剩余价值。如果说他们必须无代价地把一部分产品交给第三者,那就是以贡赋的形式交给封建主。因此,商人资本至少在开始的时候只能从本国产品的外国购买者那里,或者从外国产品的本国购买者那里赚取利润;只是到了这个时期的最后,对意大利来说,也就是在列万特贸易衰落的时期,外国的竞争和销路的困难才迫使制造出口商品的手工业生产者把商品低于价值卖给出口商人。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了这样一种现象:在国内单个生产者之间进行的零售贸易中,商品平均说来是按照价值出售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上面所说的理由通常都不是如此。新中国的外贸大都如此。这种情况完全和现在的世界相反。现在,生产价格适用于国际贸易和批发商业,但在城市零售贸易中,价格的形成则是由完全不同的利润率来调节的。例如,现在牛肉从伦敦批发商人转到伦敦消费者个人手中时增加的价格,要大于从芝加哥批发商人转到伦敦批发商人手中时增加的价格(包括运费在内)。
在价格的形成上逐渐引起这种变革的工具是产业资本。产业资本的萌芽早在中世纪就已形成,它存在于以下三个领域:航运业、采矿业、纺织业。意大利和汉撒同盟各沿海共和国所经营的那种规模的航运业,没有水手,即雇佣工人(他们的雇佣关系,可能被参加分红的组合形式所掩盖),是不行的,而且当时的大桡船,没有摇桨工,即雇佣工人或奴隶,也是不行的。原来由合伙的劳动者构成的矿业组合,几乎到处都变成了靠雇佣工人开采的股份公司。在纺织业中,商人已经开始让小织造业者直接为自己服务,他供给他们纱,并且付给他们固定的工资,让他们为他把纱织成织物;总之,他已经由一个单纯的购买者变成所谓的包买商了。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形成的开端。矿业组合作为闭关自守的垄断团体,我们可以把它撇开不说。就航运业主来说,很明显,他们的利润至少应等于本国的普通利润加上保险费、船舶损耗费等等额外费用。而至于纺织业的包买商,他们最先把那种直接为资本家生产的商品拿到市场上来,并同手工业者自己生产的同类商品进行竞争,他们的情况又怎样呢?
商业资本的利润率早已存在。它也已经平均化为近似的平均率;至少对当地来说是这样。那末,是什么原因推动商人去承担包买商的额外业务呢?唯一的原因是:在出售价格与别人相等的情况下可望获得更大的利润。他已经有了这种前景。当他雇用小织造业者来为自己服务时,他就打破了生产者只能出售自己制成的产品而不能出售别的东西这样一种对生产的传统限制。商业资本家购买了暂时还占有生产工具但已经不再有原料的劳动力。这样,他就保障了织工的经常就业,这样,他也就能够压低织工的工资,使他们完成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得不到报酬。因此,包买商就成了超过他原来的商业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当然,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还必须使用追加资本,以便购买纱等物品并让它们留在织工手里,直到织成织物为止。而在以前,他只是在购买织物的时候才支付全部价格。但是第一,在大多数情况下,他还必须把一笔额外资本预付给织工,这种织工通常只有在债务奴役之下才会屈从于新的生产条件。第二,即使撇开这点不说,计算总是采取如下的形式:
假定我们这个商人用资本30000(杜卡特、策欣、镑或任何其他货币单位)来经营他的出口业务。其中10000用来购买国内商品,20000用在海外销售市场上。资本每两年周转一次。年周转额=15000。现在假定我们这个商人要自己经营织造业,成为包买商。为此他必须追加多少资本呢?我们假定他所出售的那批织物的生产时间平均为两个月(这段时间当然是很长的)。我们再假定一切都要用现金支付。因此,他必须追加足够的资本,以便为他的织工提供两个月的纱。因为他的年周转额是15000,所以他在两个月内用来购买织物的是2500。假定其中2000代表纱的价值,500代表织工的工资。这样,我们这位商人就需要有追加资本2000。我们假定他用新方法从织工那里占有的剩余价值只等于织物价值的5%,这当然只是一个很低的剩余价值率25%(2000c+500v+125m;m’=125/500=25%,p’=125/500=5%)。这样一来,我们这位商人从他的年周转额15000中会赚到额外利润750,因此,只要22/3年他就可以把他的追加资本捞回来了。
但是,为了加快销售和周转,从而使同一资本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赚到同样多的利润,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内比以前赚到更多的利润,他会把他的剩余价值的一小部分赠给买者,也就是说,会比他的竞争者卖得便宜一些。这些竞争者也会逐渐变成包买商,这时,额外利润对所有的人都会变为普通利润,在所有的人的资本已经增加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变为更低的利润。利润率的均等再一次形成了,虽然所形成的利润率的水平可能不一样了;因为国内生产的剩余价值已经有一部分让给国外的买者了。
产业从属于资本的下一步,是工场手工业的出现。工场手工业使得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还多半是自己充当自己的出口商人的工场手工业者(在德国直到1850年几乎普遍都是这样,甚至到今天也还有些地方是这样),有可能比他的墨守成规的竞争者即手工业者按比较便宜的方法从事生产。同一个过程会不断反复:工场手工业资本家占有的剩余价值使得他或者同他分享剩余价值的出口商人,能够比自己的竞争者卖得便宜一些,直到新的生产方式得到普遍推广为止,这时平衡就又重新出现。已有的商业利润率,即使它只是在局部地区实现了平均化,仍然是一张普罗克拉斯提斯的床,以它为标准,超额的产业剩余价值都会被毫不用情地砍掉。如果说工场手工业由于产品变得便宜而迅速发展起来,那末大工业就更加如此。大工业通过它的不断更新的生产革命,使商品的生产费用越降越低,并且无情地排挤掉以往的一切生产方式。它还由此最终地为资本征服了国内市场,使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走上绝路,把小生产者间的直接交换排挤掉,使整个民族为资本服务。它还使不同商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为一个一般的利润率,最后,它在这个平均化过程中保证工业取得应有的支配地位,因为它把一向阻碍资本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绝大部分障碍清除掉。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就大致完成了。这种转化是在当事人的意识或意图之外,依照客观规律进行的。至于竞争会使超过一般利润率的利润变为一般水平,因而会从最初的占有者产业家手里把超过平均水平的剩余价值重新夺走,这在理论上完全没有困难。而在实际上却很困难,因为占有超额剩余价值的各生产部门,也就是说,可变资本较多而不变资本较少,因而资本构成较低的各生产部门,按照它们的性质来说,恰恰是最晚而且是最少受资本主义经营的支配;首先就是农业。相反,至于把生产价格提高到商品价值以上,——而这是为了把资本构成较高的部门的产品中所包含的不足的剩余价值,提高到平均利润率的水平所必需的,——这在理论上看来好象是非常困难的,而在实际上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却是最容易和最先办到的。因为,这类商品在刚开始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生产并加入资本主义商业中去的时候,会同那些按照资本主义以前的方法生产的、因而比较昂贵的同类商品进行竞争。这样,资本主义的生产者即使放弃一部分剩余价值,也仍然能够获得当地通行的利润率。这种利润率本来和剩余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在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生产之前,也就是在产业利润率成为可能之前,这种利润率早已从商业资本中产生了。
II.交易所
1.从第三卷第五篇,特别是第[二十七]章可以看出,交易所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占有怎样的地位。但是,自从1865年本书写成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使今天交易所的作用大大增加了,并且还在不断增加。这种变化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还有一种趋势,要把包括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在内的全部生产,包括交通工具和交换职能在内的全部流通,都集中在交易所经纪人手里,这样,交易所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最突出的代表。
2.1865年交易所在资本主义体系中还是一个次要的要素。国债券代表着交易所证券的主要部分,它们的数量还比较小。此外,股份银行在大陆和美国虽已盛行,但它们在英国却刚刚在着手并吞贵族的私人银行。它们的数量还比较少。第三,铁路股票和现在相比也还比较少。直接生产事业还很少采取股份形式。这种形式象银行一样,大多数出现在一些比较贫穷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美国等等。当时,“老板的监督”还是一种不可克服的迷信。现在,“股东个人的监督”的迷信正在吞噬中国的国有企业。
因此,当时交易所还是资本家们互相夺取他们积累的资本的地方,它使工人直接关心之处不过在于,它是资本主义经济普遍产生的不道德影响的新证据,并且是下面这条加尔文教义的证实:在这个世间,福与祸,富即享乐和权力,与贫即穷苦和奴役,都是上帝预先决定的,或者说是碰运气。
3.现在情况不同了。自1866年危机以来,积累以不断增加的速度进行,以致在所有的工业国,至少在英国,生产的扩展赶不上积累的增长,单个资本家的积累已经不能在扩大他的营业方面全部用掉;英国的棉纺织业在1845年就已如此,此外,还有铁路投机。但是随着这种积累的增长,食利者的人数也增加了。这种人对营业上经常出现的紧张已感到厌烦,只想悠闲自在,或者只揽一点象公司董事或监事之类的闲差事。第三,为了便于这样流来流去的大量货币资本得到使用,现在又在以前没有设立过有限公司的地方,到处都设立了合法的新式有限公司。以前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责任,也或多或少地减轻了(1890年德国的股份公司。认股额的40%!)。
4.此后,工业就逐渐变成了股份企业。一个部门接着一个部门遭到这种命运。首先是现在需要巨额投资的铁业(在此以前是采矿业,不过还没有股份企业的形式)。然后是化学工业,以及机器制造厂。在大陆,有纺织业,在英国,还只有郎卡郡的少数几个地方(奥尔丹的纺纱业,贝恩利的织布业等等,缝衣合作社,但这只是准备阶段,在下一次危机到来时,又会落到老板手里),啤酒厂(数年前,有几家美国啤酒厂卖给了英国资本,然后有基尼斯、巴斯、奥尔索普等公司)。然后有托拉斯。这种托拉斯创立了实行共同管理的巨大企业(例如联合制碱托拉斯)。普通的独家商号只是越来越成为一种使营业扩大到足以“建立”股份公司地步的准备阶段。
商业也是这样。里夫公司、帕森斯公司、摩里公司、莫里逊公司、狄龙公司,全都变成股份公司了。现在,甚至零售商店都已如此,而且不单是徒具联合百货商店的虚名。在英国,银行和其他信用机构也是这样。——大批新设的,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甚至象格林银行等那样一些老银行,也从原来只有七个私人股东变成有限公司了。
5.在农业方面也有同样的情形。大大扩充的银行,特别是在德国(在各式各样的官僚名义下),日益成为抵押土地的持有者;连同这些银行的股票一起,地产的实际的最高所有权被转移到了交易所手中;而在田庄落入债权人手里的时候,情形就更是如此。在这里,开垦草原所引起的农业革命,产生了强烈影响;长此以往,总有一天,英国和法国的土地也都会控制在交易所手中。
6.现在,一切国外投资都已采取股份形式。如果只讲英国:美国的铁路、北与南(参看证券交易一览表)、哥耳德贝克等等。
7.然后是开拓殖民地。现在,它纯粹是交易所的附属品。欧洲列强为了交易所的利益在几年前就把非洲瓜分了。法国人征服了突尼斯和东京。非洲已被直接租给各个公司(尼日尔,南非,德属西南非和德属东非)。马肖纳兰和纳塔尔也为了交易所的利益而被罗德斯占有了。
